在景祐元年的殿试中,宋仁宗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索性让御药院雕印考题及其出处,考试时发放给考生,这样既避免了殿试上请的混乱现象,也因御药院内臣雕印、发放试卷,不至于使考题外泄。殿试中上请的混乱问题,促使宋代皇帝积极寻求对策,也促使了御药院开始参与殿试事务。
此后,御药院很快在殿试活动中具有了传宣法令、公文的职权。宝元元年,知制诰李淑上奏说,现行的殿试条令,原是贡院编修的,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重新修订,请求宋仁宗下诏命殿试诸考官制定新条令,然后到御药院取索应该条贯。嘉祐六年,宋仁宗在崇政殿,亲试进士、明经诸科举人,命御药院公文二道,传宣精加考校,即御药院受命传宣皇帝的两道公文,让考官认真考校试卷。
除此之外,宋仁宗在嘉祐五年下诏规定,进入宫中工作的殿试考官,需要在御药院的监押下进入宫中。如果以上御药院参与殿试事务,只是偶尔发生的个案的话,那么以下的记载则说明其参与殿试事务、行使殿试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宋仁宗宝元二年后,御药院正式具有颁示殿试考官条令、监督弥封试卷两项重要的殿试管理职权,御药院由个别参与殿试事务,发展到以正式的制度条文予以确认,由殿试活动的参与者转变为管理者。其中,在宝元元年时,宋仁宗还只是让人到御药院取索应该条贯,是否具有颁示殿试考官条令的职权还很模糊,此时以制度法令的形式予以认可,明确其具有此职权。
关于御药院弥封试卷的实践活动,出现在宋神宗熙宁三年。是年,宋神宗令中书门下制定新的殿试试卷弥封样本,御药院予以检查审核,然后誊录送交考校官,行使监督弥封试卷的职权。同年,宋神宗下诏命殿试诸考官,依照御药院给出的图纸安排工作场所。此处,御药院具有了安排殿试考官工作地点的职权。
熙宁六年,宋神宗下诏御药院的初考官,负责撰写武举殿试的策题。宋哲宗时期,御药院的职权又扩展到审核特奏名方面。绍圣元年,三省上奏提出当年特奏名考生的资格,并欲令礼部贡院审会,并特与奏名,许就殿试,及关御药院依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