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潮流的不断发展和文化教育的不断提升,女性对自我权利的意识愈发清醒,同时人们对于女性的法律地位也时有热议,即使在某些无关女性权利、地位的话题中,也会引伸出女权等问题上。
一个话题的讨论源于问题没有被解决,即女性权利在现如今也并没有得到完全公平的对待。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最初的母系社会逐渐被父系社会所取代,而女性的权利也因此一落千丈。
宋代的程朱理学所提倡的便是完全父权的一种观点,这一学说要求女性三从四德,忠诚守节,但即便如此宋代的女性并没有完全受到这一种学说的束缚和压抑。
宋朝女性地位和学识的不断提升,使得她们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具有更多的权利,包括婚姻中的改嫁、再嫁。
一个时期的文化教育可以反映出其文化的价值取向,对宋代女子来说,女训作为其伦理教育的重要组成,明晰了封建传统礼制对宋代女子的道德操守和行为修养的要求。
一个女子所行所说都反映出其文化底蕴和修养,而宋代女训在前朝的基础上增添更为完善的和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这样一种相对理论化、系统化的、封建性质的教育理论对宋代女子各个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女训教育的价值取向提升了宋代女子的家教家风。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那时,一个家庭没有家风则是思想上的贫穷。
家教不仅是个人行为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家庭的德行修养、品质内涵的体现,两者相互影响,相互成就。
那么在父权社会中,一个女子的家教家风又能对家庭产生什么影响呢?
那时的寒门子弟在追求官位显赫的路途上必须展现出其正面的人生价值,以此得到自己所需的社会地位并同时维护家族的利益,他们意识到女子教育对家族繁衍后代、文化修养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因此传教女训的士大夫们在撰写女训时,体现出他们对女子应当接受知识和礼仪教育呈现一种认同的态度。
苏洵所记载的这句文字描述了士大夫认为女子的正确品性可以体现出家庭的正确教育,接受教育和文化的熏陶,不仅增长自身的文化底蕴,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遇,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条件。
唐代以来,文化的开明使得女性逐渐认识到自身独特的力量和才能,渴望提高自身社会地位,丰富自我思想、增长自我能力,但由于当时条件限制,女性觉醒的力量并没有完全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
而到了宋代,女训的教育丰富了宋代女子的思想层面,从精神上、心理上满足和充实他们的需求,女性意识觉醒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女子们愿意将自己从封建礼制的束缚中脱离出来,以自身的想法和日渐增长的见识提升自己的生命价值,感受世界的美好,追求自己所希望的理想精神境界,她们或以文字抒发对封建礼制的不满,或以行动反抗封建思想的束缚。
女训的教育肯定了女子的地位,不再灌输以“女子无才便是德”这种错误思想,也不再对女性宣教“男尊女卑”荒谬之论,女训激发起女性意识觉醒向前进步的动力,这一举动也使女子在家庭地位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得到更多的自由。
婚姻的传统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伴或不伴新生命的诞生,但婚姻的缔结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还关系到各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之所以有家庭是因为有婚姻。
婚姻的缔结是男女之间好的结合,君子之所以会重视婚姻的缔结,是因为事关祖辈和子孙后代。可见,婚姻对一个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女性法律地位的变化也体现于其中。
宋代女性在婚姻中具有获得嫁妆的权利、离婚权以及改嫁权。宋代厚嫁之风盛行,家族不论贫穷富贵,对于女儿出嫁都十分重视,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力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
《宋文鉴》中曾记载在仁宗天年间,军队里一位士兵不幸牺牲,但其女儿仍未婚嫁,其同僚们便筹集了三十万,用做这位女子日后出嫁的嫁妆,可见在宋代女子出嫁的重要新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了共识。
由此可见公主出嫁时,嫁资丰富得比起亲王娶亲的聘礼要多得多,如此丰厚的嫁资在当时法律上定是有相关的保护规定的。
宋法规定:在议亲时,应该将女子陪嫁之物以书面形式列出;家中女子未嫁但要分家时,女子应当分的嫁妆;同时法律还规定女子的嫁妆不可受侵犯。
但这样的保护并不是没有弊端,由于法律保护了女子的嫁妆,导致了厚嫁之风被不断鼓吹,许多贫穷人家并无法筹备充足嫁妆,导致一些女子无法出嫁。
总的来说,宋代女性在婚姻中掌握了更多的财产分配权以及资产使用的自主权,同时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
宋朝法律在唐德基础上,根据社会文化发展的方向,对离婚做出了新的修改,保护宋代女性在离婚权上取得更大的保护。
以上种种并不是全部,但是不难看出宋律对于女性在婚姻中受到侵害做出了巨大的保护措施,保护了女性在婚姻中的正当权利,同时也保护了女性的人身自由权。
第宋代女性的改嫁现象并不稀奇,这是因为女性的改嫁在宋代贞节观中并不具有绝对的否定性。
宋朝的思想开放,程朱理学的推广并没有在宋朝自上而下的形成一种系统化的思想深埋于人们的意识中,甚至有人认为是伪学。
但对于改嫁的女子是有条件限制的,与情理之中的改嫁并不受社会的谴责,在宋史的记载中,许多例子都反映出宋代社会对女子改嫁的认可态度。
现如今,女子在婚姻中的法律保护、在社会生活中的人身自由、权利保障是普遍现象。但是在宋朝,相比于其他朝代,女子法律地位的保护大幅提升,这与当时宋朝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繁荣发展密不可分。
虽说唐朝也同样是文化经济高度发达的时期,但对于女性的法律地位的保护仍处于一个相对萌芽般的状态,宋朝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合和发展可以说达到了古代历史的新高度。
从经济上看,宋的农业政策做出了改变,使商业和农业同步发展,资金的收入便多了一个新的渠道,随着女性在商业中参与的成分越来越大,女性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因而保护女性的权利也在情理之中。
从文化上看,宋朝更倾向于推文抑武,并且宋朝的各个阶级都认为,女子应该读书,女子应当受到文化的教育。
正是由于女子文化教育程度的提高,对于女性意识的觉醒具有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使越来越多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女性勇于发声,宋朝也因此出现了许多才女。
从法律上看,宋朝的律法虽说沿用唐律,但在内容上进行了丰富以及更为细致化的修改,对女性的离婚权、改嫁权、人身自由权等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也更加灵活的运用条文规定,更加注重理论和实际的相结合,更加有效的维护了宋代女子的权利。
婚姻是女子步入新的社会关系的方式,在当时文化教育和经济发达的影响下,宋代女子在婚姻中可以拥有财产分配权、离婚权、改嫁权等基础权利,可见程朱理学对当时人们的思想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相比于其他朝代,宋朝女子在家庭婚姻中最大的权利变化是财产权,由于女子在农业、商业、手工业等的参与,女子地位得到一定的提升,为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在家庭中可以获得财产的分配权,并且对于嫁资有使用权。
同时宋朝对女子的教育使得女子的思想逐步开放,为自我意识的觉醒、为自我人生的争取都打下了基础,女性在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贡献自己的力量,使得宋朝繁荣的景象更加活跃,经济力量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宋史》
《宋文鉴》
《礼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