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在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时表示,“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
内幕交易被称为资本市场的“毒瘤”,可见其危害程度之大。一方面,通过内幕交易行为牟取非法利益,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内幕交易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的价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监管部门的态度非常坚决:零容忍。
但是,面对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从证监会最近两年的通报来看,2022年全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件,2021年办理的案件中内幕交易201起。案发主体中,法定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占比较高。
究其原因,无非是这些人在利益面前迷失了自我。如2022年办理的案件中,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后买入相关股票,信息披露后卖出获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将进行重大投资,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幕交易获利。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要求各市场参与主体远离红线,拒绝“刀尖舔血”。
一方面,市场参与者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
新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不再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新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原证券法规定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会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比如,2月11日,春兴精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其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要增强自律意识。
或许有人会认为自己做得天衣无缝,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过程中,总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而从以往监管部门的查处情况来看,就算是再复杂的案件,办案人员都能够抽丝剥茧摸清详情。
所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而言,务必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能做的坚决不做”。
最后,再次提醒那些心存侥幸者:“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万万使不得。只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阳光交易”才是正道。而借内幕交易“浑水摸鱼”者,无异于飞蛾扑火。
(原标题《“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之陋习必须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