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诉讼制度,主要规定于唐律《斗讼》篇之中。告、诉都有严格程序,必须由下而上,从县、州到中央依法定程序上诉,不许越诉。越诉及受理越诉者各笞40。应受理而不受理者笞50。
有严重冤案被压抑不能申诉者,可以向皇帝直接告诉;有关主管官员不即刻受理者,加罪一等;告诉不实者,杖80;冲撞皇帝仪仗队申诉者,杖60。
为了防止滥诉,严惩诬告,唐律规定,凡是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实有其事者笞50。替人写诉状控告别人犯罪,增添情节,与所告事实不符,也笞50,以示负责。严禁以匿名的方式告人罪,违者,流2000里。诬告人者各反坐。
除谋反、谋大逆、谋判罪外,告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告亲尊长及至亲者,即使确有实情,也要徒刑两年。属下、奴婢告主者,处绞刑。
被囚禁的犯人,除知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以及被狱官虐待可以告发外,不得告发其他的事。年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重病者,除了有重大问题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子孙不孝等可以告外,其余不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