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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土地对于中国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民虽说是靠天吃饭,但是他们的生活状态一向都是面朝黄土背朝天。
脚下的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当手中掌握着土地资源时,人民群众就能够从容不迫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可是当土地资源被垄断到了某一社会阶层手中时,人民群众参与农业生产活动时,受到的限制和束缚也会不断增加。
在宋朝时期,土地兼并到租佃相资,这个转变过程就体现了朝廷对于土地管理的增强。这一转变为何会发生在宋朝时期?
而土地政策的转变,对于整个社会生产来说又有着怎样的影响?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宋朝的土地政策。
土地资源,社会分配
在中国原始社会中,土地是人民群众共有的社会资产。对于需要进行农业生产的人们来说,脚下的土地就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只要有足够的土地来耕种,他们对于生活便会充满信心。
可是当时代来到奴隶社会乃至后来的封建社会之后,土地政策受到统治者利益的影响而一变再变。
早在商鞅变法之时,他为了促进国内的经济建设,就将土地公有制改为了土地私有制。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说,这样的转变自然会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无疑让他们贫穷的生活雪上加霜。
农民是一定需要土地资源的,因为手中掌握着农业生产技术的他们,必须要在足够面积的土地之上,才能够让技术转变为最后的价值体现。简单来讲,只有在有地的情况下,手中的技术才能在最后变成粮食。
如果光是掌握着农业生产技术,但是没有土地资源做支撑,那么农民的生活将难以为继,整个国家的统治最后也必然会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所以在接下来的封建时代当中,农民起义时常发生。而到了唐朝,统治者意识到必须要让农民耕者有其田,所以在社会范围内将土地政策改变为了均田制。
所谓均田制,就是由朝廷来统一分配土地。朝廷将土地收归集体所有,然后根据人头数量向每家每户分配土地面积。这样一来,社会矛盾会大大减少,农民所承担的生产负担也会降低。
但问题是,这样的政策无疑会冲击地主阶级的利益。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地主阶级失去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势,他们便会想方设法地从农民手中去剥削更多的赋税收入。如此一来,最终负担还是落到了人民群众的头上。
由此可见,在土地政策的处理上,国家绝对不能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所以到唐朝中后期,土地租赁的现象便时有发生。
地主阶级将土地收回到自己手中,当农民需要种植土地时,便会以一定的经济成本从地主的手中租出土地。
他们无法再拿到土地的所有权,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负担成本的方式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一旦将土地资源和手中的生产技术结合起来,土地便能够创造真正的价值。
时间来到宋代,这一社会现象也在不断普及。整个宋朝社会中,农民向地主租借土地的事情时有发生。于是,主佃的关系也成为了宋朝土地经济当中的一个典型。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了租户和地主的关系之后,地主阶级为了扩大本阶级的经济收益,必然会更大程度上去收拢社会上的土地资源。因此,土地兼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土地兼并对于统治者来说,并不是一个好事。土地兼并的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那么底层百姓受到剥削的情况也会更加严重。
若是事情进展到一个极端,农民起义便会发生,统治者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的冲击。
在这种情况下,抑制土地兼并似乎成了宋朝必须要走的一条路。
新派变法,旧派打压
由于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一些社会改革派别也在社会政策方面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王安石变法,就是宋朝社会中发生过的一次相对典型的社会改革运动。王安石所代表的新派政治集团认为,土地兼并绝对是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非常恶劣的现象。如果不有效地对土地兼并进行打击,那么整个宋朝的统治秩序将会变得不堪一击。
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那就是朝廷应当采用相对强硬的手段去抑制土地兼并。即使这样的做法最终会损害地主阶级的利益,但是当底层民众权益受到保护时,他们会拥有更强的生产积极性,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会欣欣向荣。
王安石所提出的说法,无异于冲击了整个封建旧社会的土地秩序。所以在他提出变法改革之后,代表着社会自治旧秩序的一部分旧派人物也对他的变法举措做出了种种打压。
他们认为,不管是出租土地的地主还是租借土地的佃户,实际上都会为社会生产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虽然土地兼并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当农民需要花钱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时,他们必然会产生更大的积极性,以求自己在负担了土地租借的成本之后,还能产生一部分经济收益。
而地主通过出借土地所获得的报酬,有一部分也会通过税收的形式上缴到国库。所以如此一来,整个朝廷的财政收入是能够得到有效保证的。
用旧派人物的话来说,这种方法叫做贫富相资。不管是上层阶级还是底层阶级,大家都成为了社会生产的贡献者。
在这个过程当中,某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但是只要整个朝廷的整体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系,那么这部分损害也可以被看成是能够控制的成本。
旧派所代表的政策和思想,完完全全在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因为他们本身就处于统治阶层,所以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底层农民的利益是矛盾的。
但王安石不同,王安石在自己的变法运动中所提出的青苗法,确实有效抑制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加剧。
但是由于新派和旧派之间的政治斗争,国家的土地政策在不断变化,到最后不管是地主还是农民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
伟大的文学家苏轼就曾经提出过他的观点,他认为,贫富相资其实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对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具体来讲,当地主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不具备进行劳动生产的人才力量时,这些土地资源最终都会变成浪费。土地没有办法产生价值,那么土地就不配被称作为生产要素。
同样地,当农民手中掌握着生产技术,但是缺乏土地资源时,他们的技术就没有办法实现变现。他们是靠土地吃饭的一群社会群体,如果没有土地,再多的技术也是白搭。
只有当土地和生产技术这两种生产要素结合在一起时,社会资源才能最终转化为社会价值。因此,苏轼认为,贫富相资是当时最好的一种社会情况。
苏轼这种认知,其实对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来说恰恰是最合适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不能完全剥离开来,那么地主牢牢掌握着土地资源,农民牢牢掌握着生产技术,两者始终无法得到结合,这对社会的后续发展终究是有害的。
基于贫富相资这样一种社会认知,朝廷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而主佃相资的社会关系,也逐渐在宋朝社会中形成和发展。
主佃相资,各取所需
所谓主佃相资,其实就是地主在生产关系中转变为出租方,农民在生产关系中转变为租借方,农民在支付适量报酬的情况下,从地主手中租出土地,掌握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并且通过使用创造社会财富。
这种生产关系出现的基础,就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剥离。地主作为土地资源享有者,自然会牢牢掌控着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租借土地,租借的是使用权。
在土地售卖这一种交易关系之外,新的交易形式就产生了。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够在宋朝社会中不断发展,完全得益于宋朝商品经济的繁荣。
北宋朝廷覆灭之后,南宋朝廷随之建立起来。南宋统治者意识到土地兼并和抑制兼并这两种手段都会对社会不同阶层造成伤害,于是便想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朝廷通过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把控土地交易过程中的环节,不仅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权益,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负担。
有了土地租赁这一方式,农民并不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去买回土地。在农闲之时,农民也不需要承担维护土地资源的成本。土地在农民的手中,就能够发挥出最大化的价值。
针对这一特殊的社会交易形式,南宋朝廷也专门出台了管理土地资源种种相关法令。在法律条例的规定之下,交易双方的各项行为都被约束在框架之中。
主佃关系的转变,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尽量去维护两个阶级的不同利益。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不断减少,社会秩序随之便会变得更加稳定。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主佃关系也是土地私有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只要土地私有化还存在在这个世界之上,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就不可能调和。但是通过政府宏观调控的这只大手,矛盾确实是可以减轻的。
而这一关系的转变,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宋朝朝廷对于土地管理的力度在不断增强。正是因为有了制度做保障,有了法律作准绳,地主和农民才能够在交易过程当中去寻找双方利益最大化的一个平衡点。
而且随着土地权利的剥离和分化,宋朝朝廷还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地主和农民都会向朝廷交税,朝廷财政收入还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达到稳定的增长。
所以总的来说,主佃相资这种关系,代表的其实是社会的进步。
结语:
土地私有化本身就是封建时代的基础特征,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统治阶级一定会竭尽所能地将土地资源掌控在自己手中。
因为在农业社会当中,土地就代表着生产价值。但是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朝廷怎样在其中起到调和作用,怎样通过制度去抑制兼并和维护不同阶层的利益,就是一门很大的学问了。
参考资料:
1.《宋史》
2.《宋刑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