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蒙古骑兵以征服者的姿态一路南下,一统大江南北,使元朝成为了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既为征服者,在世人眼里总少不了“残暴”、“不仁”、“高压”等负面标签。众所周知,元朝为了强化蒙古人对其他民族的统治,搞出了极具压迫性的四等人制度,将南宋故地的汉人列为最下等的南人。
此种制度倒是有点像印度的种姓制度,透着一股让人汗毛直竖的森严感。然而“驱除鞑鞑,恢复中华”的明太祖朱元璋却说“元以宽失天下”。这就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了,照理来说,朱元璋是在元朝的统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对元朝的认知应该是比较深刻的。那么,朱元璋为何会认为元朝治政是“宽”,而非“严”呢?
元朝的四等人制
一、四等人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
1、构建特权体系
元朝凭借着强大的武力,建立起了一个幅员异常辽阔的大帝国,然而蒙古人的人数远远少于其他民族的人数,而且蒙古人的文明程度也不如很多被征服者,如此一来,元朝统治者必须考虑如何长期维系自身统治的问题。按以前的历史经验来说,方法主要有二,其一,放弃自身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与被征服者合二为一;其二,以制度来构建蒙古人的特权体系。
元朝统治者显然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将治下军民分化成四等,蒙古人居于第一等,西域等地的色目人为第二等,原金国治下及云南、四川的诸民族为第三等的汉人,原南宋治下的诸民族为末等的南人。蒙古人一边凭借手中特权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一边拿着指挥棒坐在高台上,看着另外三等人之间互相竞争,从而让蒙古人化身为“渔翁”。这倒也正常,满清治下的旗人也是有居高临下的特权。
奢侈度日的蒙古贵族
然而无论是蒙古人,还是旗人,都是比较庞大的族群,任何王朝都不可能做到让一个庞大族群的所有人都享受到特权,举个例子来说,清初赋予旗人“计丁授田”的特权,每丁可得田30亩,结果绝大部分旗人都未能享受到这份待遇,所圈田地基本都到了上层旗人手中,这些旗人看似拥有让人艳羡的特权,可在其内部照样被压迫。说到底,所谓特权,不光是特定的权利,还是特定的少部分人可以享受的权利。
元朝的蒙古人亦是如此,那些蒙古贵族以家族为凭仗,子弟可以在二十来岁就出任高阶官职,而那些为数众多的一般蒙古人也没见生活有多滋润。从《元典章》等史料中可以看到很多蒙古人和其他民族底层百姓一样生活艰难,为了生存而卖儿卖女者不在少数,甚至还有不少蒙古人被当作奴隶贩卖到异乡、海外。由此而言,四等人制的特权主要保证的是少数上层蒙古人的利益,而非所有蒙古人。
艰难度日的蒙古平民
2、因俗而治
所谓四等人制的说法最早见于清末历史学家屠寄编撰的《蒙兀儿史记》,然而截至到目前,依然没有明确的法令和史料来佐证元朝搞过这种制度。不过对于元朝存在四等人制的说法,目前是公论。由此可以说明四等人制并非是一种法制意义上的制度,更确切地说,是元朝统治者在大的方面,对这四种人群有一定程度上的区别对待,比如元朝曾经规定“汉人不得为相”。
另外,元世祖忽必烈曾鉴于江淮大都督李璮之乱的教训,于至元二年针对地方官的任命出台了一项政策,即达鲁花赤(一把手)只能由蒙古人出任,至于色目人和汉人则分别出任同知和总管。此后,元朝统治者屡屡颁发类似诏令,对汉人多加防范。且不说总管往往在品阶和职权上优于同知,这种防范性政策终元一朝压根就没有落实到位,比如曾任高丽国达鲁花赤的焦天翼和曾任广东招讨司达鲁花赤的杨庭璧等汉人。
元朝疆域图
达鲁花赤此职由成吉思汗设立,其职责在于以蒙古法律为基础,结合辖区内的惯例来行使统治权。所谓惯例,可以理解为“习俗、习惯”,也就是说蒙古人对征服地的管理并非是“一刀切”的专断,而是以族群、区域文化等为单位的“因俗而治”,对各族群、各区域的传统文化会保留一定的尊重,绝非是以严格分等来看待臣民,比如元朝在藏区设不同于行省的宣政院。
正是秉持这种思想,元朝的户籍制度形成了一种“诸色户计”的特色,即依照不同的职业对治下臣民进行分类,比如儒户、匠户和民户等,同时还可根据宗教信仰和民族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蒙古和回回等,这里面并未见到简单的四等人之分,至于为何要分这么细,主要还是为了“因俗而治”,不同的群体,所需要承担的赋税和劳役有所不同,比如蒙古人在金国故地沿用原金国的五户丝税制,在南宋故地沿用原南宋的两税制。
元朝的行政结构
二、朱元璋眼中的“元以宽”
1、行政体系的宽松
元朝鼎定天下后,受其游牧传统所限,一直未能构建出传统封建王朝那样严密而高效的行政体系,长期奉行游牧文明的“委任管理”模式,地方官只要保证辖区不乱,该向朝廷交的税赋都能按时足额交,至于其他的事,朝廷就不做过多要求了,地方官因此拥有很高的自由度。所谓上行下效,朝廷如此,地方官也是如此,地方官疏于管理地方,多与辖区内的大族、大户合作,让他们去管,也不管他们能否管好,反正不给自己添麻烦就行。
这种宽松的行政管理,给予了地方官和地方大族势力很大的操作空间,他们完全可以做到欺上瞒下,比如元朝的约会制度,当不同的“户”之间发生冲突,可由各“户”的主管人员进行约会协商处理,不需地方官亲自处理。还有包税制度也能体现一二,朝廷给地方上制定出一个应缴税额,然后地方上可交由商人征收,商人对上只需按时缴纳规定税额,对下则凭自己的能力去收,多收的归自己。
元朝时期的色目商人
朝廷或许只收一成的税,可百姓所承担的远不止一成,往往是数倍之,甚至百倍之。据相关史料所载,元朝从初期到后期的短短六七十年间,商税增加了将近10倍,盐课增加了20多倍,茶课则增加了恐怖的200多倍,这些多出来的税赋收入,仅有少量到了朝廷,绝大部分都被经手的商人和地方官等给鲸吞了。相比于以严密行政体系来征收的税赋来说,这种完全无序且无节制的征收方式是可怕的。
此外,终元一朝都未能形成一套成熟而有效的皇位继承制度,即使是忽必烈学习了不少中原文化,可依然未能在皇位继承制度上做出多大改变,长期保留着游牧文明的那种“无章可循”,以至于每到皇位过渡之时,总要上演一番“大乱斗”。元朝从忽必烈去世到元顺帝继位之前,30多年的时间里,皇位之上先后换了9人,平均每人在位时间才多少?如此凌乱而宽松的继承制,对天下秩序又会造成多大的影响?
元朝皇帝列表
2、法度和文化的宽纵
元朝在法制的建设上比较混乱,既用过金国的《泰禾律》,又出台过《至元条格》等新律,始终没能制定出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就导致元朝在法制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再加上自忽必烈始,元朝统治者坚持奉行“轻刑”之原则,纵使有人违反法律,也是量刑以宽,比如忽必烈曾多次提出“人命至重,悔将何及”的观点。史载元朝年判死者常常是十几人、几十人,几乎没有超过百人的时候。
元朝在对待官员审案、断案的方式上亦是颇有讲究,元朝统治者屡屡颁发诏令,严禁地方官对嫌疑人施以一些过分的拷问手段,如有违犯官吏,重行治罪。可见元朝法度之宽纵,即使是和唐宋时期相比,也要宽纵许多。对于这点,明朝史学家在编撰《元史》时给予了充分肯定,“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然而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此宽纵,社会秩序必然大受影响。
元世祖忽必烈
都说“法度宽纵,人物多乐从乱”,元朝不光是法度宽纵,对“从乱”的诸种条件也是极为宽纵,比如地方豪强不断收纳流民,积蓄资源,壮大势力,元朝都能有很强的包容度,或者说压根就不认为这是什么大事。思想是行动的基础,文化是思想得灵魂,元朝对各种文化均持以包容态度,不然也不会出现能够与唐诗、宋词并列为华夏文化瑰宝的元曲。就拿避讳制度来说,哪个朝代像元朝一样不兴避讳的?
据相关史料所载,终元一朝所颁行的各类文化禁令仅为明清时期的数十分之一,这种宽纵的文化氛围极受士人阶层欢迎,比如亲身经历过这种氛围的明初文人到了明朝时期后,纷纷对过去的经历表示了怀念。此外,元朝对宗教文化也是极为宽纵,即使是不利于元朝统治的“民间组织”,元朝都是听之任之,这种现象不说在华夏历史上了,就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值得一提的是,最终重击元朝的恰恰是这些短时间内可以成规模化的民间组织。
元朝末年形势图
结语
综上所述,元朝确实是朱元璋所说的那样“宽”,不过朱元璋对此绝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态度,相反是持以批判和反对的态度。在朱元璋看来,元朝作为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因为在各项制度上混乱不堪,处处漏风而显现出来的“宽”,绝非“宽仁”。有人说汉初奉行休养生息之国策,施政以“宽”,在诸项制度上也不够完善,为何汉朝就是对的,元朝就是错的?
首先,汉初看似“无为而治”,却是在沿袭秦制的基础上加入了很多因时制宜的元素,整体来说,整个王朝从上到下都是处于可控的状态;其次,元朝沿袭的是游牧文明的那一套制度,然后摊子又大,诸多改制都没有效果,且越改越乱,不像汉朝那样改一个是一个。不过再怎么说,元朝都是华夏历史上颇为重要的王朝,为华夏的历史文化发展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参考文献:
《元史》
《元典章》
《蒙兀儿史记》
《蒙古帝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