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期,虽然朝廷出台了一系列赋税减免政策。但州县官员在执行该项政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层出不穷,无疑削弱了赋税减免政策的作用。朝廷出台赋税减免政策的初衷之一在于减轻农民赋税负担。
从这一角度来看,赋税减免政策的成效有限,农民的赋税并未因该政策的实行而变得很轻。
赋税较沉重
由于南宋农民赋税的基数较大,即使朝廷减免了部分赋税,剩余赋税也不算很轻。建炎三年(1129),高宗听闻东南地区和预买绢过重,两次一共减免了绍兴府35%的和预买绢。
绍兴八年(1138),“以此郡和买太重,又减一万匹”。经过三次减免,绍兴府的该项赋税仍然不轻,朝廷苛捐杂税沉重,已给农民造成较大负担,在这种背景下实行赋税减免,只能使民力暂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难以达到轻徭薄赋的程度。
南宋时期,以民养兵政策对民力消耗严重,朝廷会时常减免百姓赋税,“建炎以来军兴,用度不给,无名之赋稍多,故不得不时时蠲减数目,以宽民力”气但宽解民力与保障军费相比,仍居于次要地位,当二者发生矛盾时,朝廷必然优先保障军费开支。
庆元府鄞县每年所征收的赋税中,有相当一部分用来承担定海水军的军费,致使百姓负担沉重。虽然也不时减免鄞县农民的赋税,却秉持着“民赋可蠲而军饷不可阙,岁侵则官病而民亦病”的原则。
在这种理念下,朝廷为宽解民力采取的减免政策只是在不影响军费开支的前提下,实施的有限减免。在军费开支巨大的背景下,减免力度终究是有限的。相对而言,农民的赋税仍然不轻。南宋农民赋税负担整体上偏重,这在广大中、下层农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即便是朝廷出台了赋税减免政策,中、下层的农民之中,仍然不乏有无力负担赋税者。彭龟年在主政江陵府期间,曾上书朝廷,江陵府四万七千匹的和买绢,朝廷已经免去了三万三千匹,减去了原额的70%,减免的力度确实是较大的。
但即便是这剩余的30%的和买绢,下户仍无力负担,因赋税征收无果,江陵府只得被迫朝廷请求宽限征收时间。
生活处境恶化
农民无力缴纳赋税不仅会使地方官员感到棘手,还会给农民自身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南宋笔记《夷坚志》中就记载了农民因无力交纳田租而陷入极端困境的事例。有的农民因拖欠田租而被捕入狱,筠州新昌县农民邹生“尝负租系狱,踰旬得释”,有的农民因无法缴纳田租,被迫逃租,在途中身亡。湖州乌程县浔溪村民徐三“以负租谷不能偿,泛舟遁归其乡,过太湖,全家溺死”。
甚至有的农民因无力负担田租而选择自尽。南丰县文人朱器之在乡道上曾救活了一位自缢的农民,询问农民自尽的缘由,竟然是“负租坐系,不能输,虽幸责任给限,竟无以自脱,至于就死”。虽然官府准许对赋税予以缓征,宽限了输租的时间,但该农民终究无力缴纳田租,最终选择以死来解脱。
在小农经济之下,农民在物质上大多没有很高的追求,只要能维持基本生计,便可安身立命。
一般而言,若不是生活陷入绝境之中,断然不会选择自尽。为逃避交租而选择自缢,可见其处境之艰难。
《夷坚志》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其记载的故事即使不一定完全真实,也是南宋时期下层农民生活的反映。透过这些故事可以看出,南宋时期下层农民的生活处境较为艰辛。对他们而言,即使朝廷出台了一系列赋税减免政策,田租仍然是较为沉重的负担,农民甚至还可能因无力承担赋税而走向极端,酿成悲剧。
社会矛盾激化,酿成局部性起义
较为沉重的赋税不仅使农民生活恶化,还会激化社会矛盾,酿成。南宋时期,一些地区频繁发生农民,就是农民赋税沉重、生活艰辛的印证。发生起义后,起义军的首领深知赋税减免对农民的巨大吸引力,会适时推行赋税减免政策。在重赋之下,每当起义者借助赋税减免来笼络人心时,便可以吸纳大量的起义力量。
淳熙年间,李楫在广西发动起义,曾张榜公告,“约不收民税十年”,这种宣传方式的效果极为显著,当地农民“从叛者如云,称之为‘李王’反谓官兵为贼”气仅仅以减免赋税作为优惠条件,李楫便可吸纳大量甘愿冒巨大风险的农民参加起义,这足见当时广西地区农民赋税之沉重。
南宋时期,小规模的农民之所以持续不断,较为沉重的赋税是重要的原因。总而言之,南宋农民的赋税原本就较为繁重,即使朝廷免去了部分赋税,对广大中、下层农民而言,交纳减免后的赋税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
南宋的赋税减免是在不影响军费开支和朝廷正常运转为前提的,减免力度终宄有限。另外,从前文可知,地方官员在落实朝廷赋税减免政策的过程中,非法舞弊现象较为普遍,未能将朝廷的体恤之意下达于农民,这更进一步削弱了赋税减免政策的成效。
因此,整体来看,南宋时期赋税减免政策的实际效果有限,尤其在下层农民中并没有完全发挥恤民、养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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