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觉得“惧民如虎”是个非常不好的词儿,其实是非常好的词儿。“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是李世民从贵族子弟角度总结出来的“皇民观”。
在这种观点里,老百姓的愤怒非常可怕。如果你的“联想能力”不强,就很难展现出来了。再者“覆舟”的情况有很多。“惧民如虎”则不同,百姓愤怒的危害人人都可以“联想”出来。即使你没有见过老虎,也能知道老虎的可怕。
朱元璋善于用“法律”治理官与民,为什么要亲自写“大诰四篇”
朱元璋的统治有一点非常重要特点,即专注用法律管理官民、行政与社会。
自吴元年(1367年)十二月,他便在制定出《大明令》后进行多次修订,由此形成《大明律》(1367-1387年间),又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颁行《大诰》三篇、洪武二十年颁行了《大诰武臣》。
这两部法律是由朱元璋亲自编写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中,《大诰》的特点最为明显,它是根据“案例法”的形式,以简明扼要地方告诉官民应该怎样遵守法律。
《大诰》颁布后,朱元璋、朱棣父子对其进行了大范围讲读、推广。因为朱元璋的开创者地位,《大诰》三篇在明朝还被列入科举考试的必考文章。然而,当这些文章作为儒家知识分子做官工具的时候,又有多少人真正地理解并执行它呢?
“三编”之后,朱元璋又将各种法律选入《大明律诰》当中。
朱元璋之所以如此重视这三编,主要是因为他希望自己用屠戮功臣这种极端形式,解决三大问题的做法,可以给后世皇帝一些提醒。当然,朱元璋屠戮功臣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功臣。
其实,朱元璋屠戮功臣除了保卫自己的政权外,更是一种为国为民的做法。
功臣土地兼并、贪腐、豪强地主扰民是朱元璋时期最威胁统治的三件大事。因此,朱元璋采取屠戮功臣、扒皮填草、严刑峻法三种应对方式。
《大诰》是皇帝亲自写的又全国范围内宣讲,必然受到国人重视,从中我们会发现,规范对象包括了所有阶层,当然,除了皇权外。
例如以“民拿害民该吏”为例,就充分说明:朱元璋采取的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想法,他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权力影响,认为在皇帝面前没有官员敢于反抗。
但是,他忽略了“反抗”并不仅仅有公开的、有武力的、有大张旗鼓的,还有隐蔽的、悄无声息的温柔对抗。在一个人与整个阶层对抗前提下,他永远是弱小的。
因为,他是一个人他必须要依靠其他人才能完成工作;
因为,他是一个人他的智力、思考面必然会有缺陷之地。前者会造成他的亲信也会成为他的敌人;后者就会造成他的工作失误,从而把许多他的亲信推向他的敌人。
为此,朱元璋利用对军队“无限控制”权,利用“天”赋予的权力,进行了极为强悍的应对。
朱元璋在《大诰》中,他希望“复我三代之治”这就需要明纲常正法度、严吏治安百姓。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明礼、修法、抚民、选贤”它利用自己的个人意志,按照每件事情、自己的心情、当时的理解,采用酷刑的方式对官民进行了治理和惩罚。
正是因为这一点,朱元璋的“法外用刑”特点非常明显。在封建社会,虽然皇帝就是法,但是许多有见识的明君往往抑制住自己的“控制欲”,能够基本上按照“法”的制定来治理国家。
爱民与畏民:对百姓的大爱与小爱
有学者称朱元璋为“野蛮残暴的程度超过历史上任何帝王”的暴君,对于这一点,我个人认为:有些言过其实,但称其为“暴君”并不恰当。
他对于民众统治还是相对于“爱护”的,例如对税收特别是商业税的轻微,尽管与元朝相比还是差些,但这在汉人皇帝、朝代中已经很好了。
朱元璋的“残暴”在很大程度上对老百姓是有好处的,例如对功臣的屠戮却对当时“土地兼并”的抑制有了很大的好处。
如此百姓才会有田地,军队才会有田地,特别是军屯开发,使得明朝在百年时间里对于老百姓的骚扰,降到最低限度。这不能不说是对“百姓的大爱”。
然而,朱元璋在“大爱”的同时,对于“抗粮、抗税、抗议、诽谤不满”等不宜采用极端惩罚方式的现象,采用了过高地惩罚。要知道,这些都是当时百姓采用的方式,朱元璋这样做,是为了“震撼胆大者”,避免有其他人走上他曾经走过的道路。
例如明朝的吕毖曾写过一本《明朝小史》卷一《洪武纪·铲头会》中曾说,朱元璋对于“顽民窜入缁流”非常痛恨,便“聚数十人,掘一泥潭,埋其身于泥中,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摘自《四库禁毁丛刊本·史部第19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
对于这个案例,并非孤例。谈迁的《国榷》也有此记载“游手逋赋之僧,欿地埋躯,以行铲头之会”其实,这些人犯的罪并不大,主要是穷人、流民加入佛教、道教等宗教。
很显然,这是因为他惧怕自己的过往经历会被重演。他很害怕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出现大的自然灾害,造成无数个自己重现,这就使他的“洪武荒政体系”成为古代最先进的救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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