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隋唐均田制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隋唐均田制

耕作图

随着西晋王朝的土崩瓦解,便进入了中国历史上又一大分裂时代——南北朝。南北朝的各路豪杰不仅有军事上的你来我往,也有土地制度上的再探索。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后,在其统一北方过程中,为解决军粮和恢复农业生产,于公元398年在平城地区实行“计口授田”。公元485年,孝文帝实行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颁布“均田令”。隋唐时期继续延续均田令,并将隋唐推向封建强盛时代。

一、均田制的内容和特征

(1)土地实行国有。虽然在诏书或碑刻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授田还田的管理中,体现了国家所有权。

均田制与租庸调制

(2)平均分配土地。北魏推崇周朝井田制劳逸均衡的思想,从而实行均田制度。颁布均田令时下诏曰“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匾,劳逸均则人乐其业。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魏书·食货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98年),“下诏均给农田”,正式颁布了均田令。男子十五以上授露田(指的是农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露田有授有还,年老的人(50岁以上)免除赋役,死的时候露田交还国家。男子分配桑田二十亩,为“永业田,终身不还”,除植桑外,其上还要种一定数量的枣树、榆树。盛产麻布的地方,男子还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这些可以传给子孙,不用还给国家。奴碑授田与良人相同。此外,如果拥有耕牛的话,每头耕牛额外授田三十亩,最多算四头,即最多额外授田120亩。

北魏孝文帝

到隋朝时,隋文帝多次颁布的均田令规定为:①丁男授口分田(露田)八十亩,女子四十亩,身死还官。②每男授永业田(露田)二十亩。盛产麻布的地方,另授麻田二十亩。可传子孙。③奴婢同良人,耕牛一头另授田六十亩,限四牛。隋朝授田较之北魏几本翻了一倍,实际上并不是隋朝的人均土地面积翻了一倍,而是将北魏的“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的政策变成了定式。

统一南北的隋帝国

唐朝也多次颁布均田令,规定比隋朝更详细: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授永业田20亩,口分亩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授口分田40亩;工商业者减丁男之半,寡妻妾各授口分田30亩;如上述人为户主,则减丁男之半授田。年老时要收回五十亩口分田,身死时口分田全部要由政府收回,另行分配;取消了耕牛授田。

(3)不准土地买卖。从北魏开始到唐朝,露田或口分田都不允许买卖,有授有还。土地买卖仅限于永业田,而且仅仅允许“得卖其盈”“买所不足”,只是起调剂作用。均田令规定:“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4)实行租庸调的税收赋役制度。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租庸调制,实行按一夫一妇的农户为基础征税服役。规定:一夫一妇缴纳粟二石,帛或布一匹;如果家里还有15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或者从事耕织的奴碑8人,或者耕牛20头,则需额外缴纳和一夫一妇相同的租调,;此外还规定人人都有服役的任务。

(5)允许农户间出租土地。唐德宗时的宰相陆贽曾说:“在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关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唐时亩产二石,合今制每市亩约产粮一石四斗八升。说明当时租赁现象的存在。

均田制下的小农生活

(6)实行三长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北魏的均田制、租调(庸)制和三长制是一个整体。五家组成一邻,五邻组成一里,五里组成一党。邻有邻长,里有里长,党有党长。使人口的户籍管理细致规范化,限制了豪强贵族地主荫附农民,同时对农民的逃亡流徙起到了控制作用。唐时继续沿用三长制,稍有变革。每百户为一里,每五里为一乡,每四家为邻,每四邻为保。

二、均田制的背景和优势

均田制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秦汉晋六百多年的发展,生产力得到显著提升。从生产工具来看,牛耕方式获得改进,汉初的二牛抬杠方式,到魏晋以后,广泛采用双辕犁的一人一牛的耕作方式,在此基础上又演变出长辕犁与适合山地耕作的犁。唐代又将直辕犁进一步改进为曲辕犁。犁的改进和牛耕方式的改进,提高了耕作速度和质量。我国古代的耕犁到唐代就基本定型了。在这些工具之外,又创造了连筒、筒车、水轮等效率更高的灌溉工具。这些生产技术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为一家一户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曲辕犁

均田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使广大农民均有田耕种,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使劳动力与土地得到充分结合,正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均田制正是对汉晋以来形成的土地兼并、土地占有不公、自耕农赋役混乱、农民依附豪强大户的生产关系的一种否定。均田制禁止土地买卖、土地有授有还、土地平均分配、赋役按授田多少平均分摊、农民由荫附户转变为国家属民,彻底地克服秦汉授田制后期形成的弊端,有效地解决了汉晋两朝后期遇到的经济社会难题。农民愿意种地缴纳赋税和服役,社会趋向和谐稳定,政府财富和兵力富足。

均田制从公元398年开始,到公元780年结束,历时400多年,为隋唐盛世的经济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就是北魏统一中原、隋朝统一天下的原因,也是隋唐两朝走向封建鼎盛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一种新的土地制度代替旧的土地制度的胜利。

强盛的唐帝国

均田制的优势:一是均田制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均田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使劳动力与劳动资源得到相对充分地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以致出现北魏、隋唐库藏盈满的现象。史称:“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杨衡之《洛阳伽蓝记·法云寺》)。唐玄宗诏称:“今原田弥望,亩侩连属,由来榛棘之所,遍为粳稻之川。”(《册府元龟》卷四九七《河集》)。

二是均田制抑制了土地兼并、贫富分化。均田制不准土地买卖、不准兼并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同时也阻止了自耕农的迅速破产,客观上抑制了社会的两极分化和贫富不均,使整个社会处于相对和谐安乐的状态,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唐太宗贞观年间,泽州 (今山西晋城)刺史长孙顺德以“前刺史张长贵、赵士达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数十顷,顺德并劾而追夺,分给贫户。”(《旧唐书·长孙顺德传》)。唐高宗永徽年间,洛州(今河南洛阳)“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刺史贾敦颐“括获三千余顷,以给贫乏。”(《旧唐书·贾敦颐传》)

三是均田制的适龄授田、年老还田体制,较好地解决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问题。国家拥有上地分配的调控权力,充分地体现了国家的所有权,农民则拥有稳定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授田、还田制度在农民自然生老病死交替中合理有序地解决了人口与土地再分配问题,实现了土地与劳动力的合理充分结合。

租庸调

四是均田制下的租税赋役相对公平。在土地平均分配的前提下,租庸调都是根据受田户平均分配的,比汉晋时期土地不公状态下的税赋要相对公平,而且相对要轻。新颁的租调制,一夫一妇只交租粟二石,调帛一匹,比均田以前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要少得多,但从政府的整个税收来说,比原来大为增加。这是因为均田以前,大量农民沦为地主的部曲佃客,困于“豪强征敛,倍于公赋”(《魏书·食货志》)的境地。当政府能授予他们土地时,对他们的剥削也比世家大族的剥削来得轻,这些庇荫之户自然纷纷离开世家大族,愿作耕种国家土地的编户齐民。在税赋公平而轻敛的情况下,农民得以休养生息,农业得到稳定发展。

五是均田制下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人身自由得以保障。汉晋时期,土地兼并严重,税赋和各种苛杂役繁重,经过长期的战争后,自耕小农都已转变为世家大族的庇荫户,时称“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户”(《魏书·李冲传》)。农民实际上成为豪强贵族地主的附庸,仅比井田制下的农奴人身自由稍强些。均田制的实施,农民从豪强地主的庇荫下成为国家的居民,使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得到解放。

三、均田制的弊端和破产

制度都是利益的分配法则,随着时代发展,环境变了,制度也理应顺应潮流而发生变革。随着唐帝国的日益繁荣,人口数量急剧增加,于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均田制的弊端暴露无遗。

首要一点便是人地矛盾突出使均田政策得不到延续。土地数量是有限的,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还田数量不及新增人丁授田的增长速度,授田不足成为常事。再加上均田令得不到制度保障,皇帝恣意赐田和官员俸田不断增长,人为地破坏了均田制度。土地还授制度打破,还少授多,还授失衡,均田制难以为继。

二是三长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较好作用,但同时也禁锢了农民的自由,农民不能随意流动。

三是均田制的要求较高。均田制的巩固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个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再加上有充足的土地。一旦集权政府软弱,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均田制也就难以为继。

安史之乱与帝国衰弱

安史之乱使唐朝由强盛走向衰落,集权沦为藩镇割据,管理制度弛坏,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主要表现为:

一是土地兼并替代了土地买卖禁令。均田制弛坏后,土地兼并无所限制。德宗时的宰相陆贽曾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说明中唐以后土地兼并的严重。均田制度打破,土地分配占有不公,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加大。

二是赋税不均,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税赋公平是均田制的最大特征,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分配不公,长期得不到调整,租庸调制最后演变成以人定税,从而造成税地严重失衡,造成地多税少、地少税多的不均衡状况,从而使无地少地农民加重了税负重担,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引发农民起义,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也因此,均田制及租庸调制逐渐被两田制和两税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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