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往往都会制定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辅助社会的管理工作。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户籍制度来进行社会管理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已经能够对全国的人口数据进行详实的造册管理。
在汉代,户籍被纳入国家法之中,产生了户律。而在唐代,封建官府已经形成了一套非常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唐朝大历四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
在当时,户籍制度是与赋役制度相结合的,是国家征税与征役的重要依据。
但是,自从安史之乱以后,稳定的社会秩序被破坏,旧有的社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唐朝不得不进行改革,以挽救衰败中的社会。
唐朝在经济上实行的是均田制,在该制度下,国家要按照百姓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因素做为依据,然后给百姓分配相应的土地。而唐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也要求国家要从具体情况出发,给百姓定税额以及摊派徭役。
这两种制度的特点要求国家要能够及时掌握准确的人口信息,以保证分配土地与赋役征收这俩项工作顺利进行,唐王朝因此制定了一套十分严密的户籍编制流程,以辅助户籍制度的实行。
在唐朝,纸张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并且,唐朝还规定了不同的工作要使用不同的纸张。
户籍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大事,关乎国计民生,因此采用的是规格最高、品质最好的黄纸,唐朝所有的户籍信息都是用这样的纸张来记录。
唐朝法律规定,每三年国家就要修订一次户籍,而在此期间,国家每年都要整理手实和记账。所谓手实是最基本的户籍信息记录表,上面会详细的记载百姓家中的户口、田地数量以及赋役状况。
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三个部分: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以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写清楚他们的年龄、样貌、性别、身份;每户应当受田的总数以及已受、未受的田亩数;户主的保证词。
手实主要是由百姓主动去官府申报,因此要甄别信息的真实性,官府也会派“巡儿”去搜检客寓,核实情况。
记账则是根据手实整理出来的账册,用以登记和上报。手实和记账都可以看作是户籍档案的底稿,而户籍是最终的人口信息库。
在每年的正月,这一段时间正好是农闲时间,国家就会组织开展手实和记账工作,其一共持续两个多月,到三月为止。
这项工作会由州长官亲自掌管,同时会有一名户参军来协助刺史的工作。而具体到县,则由县令主管,县令之下会有一名司户来协助县令的工作。
首先要进行的是“团貌”工作。所谓团貌就是核实人口的年龄、相貌等信息,相貌大于实际年龄称做貌加,小于实际年龄称做貌减,据此制定“貌定簿”。
县府将所有信息整理好之后,会将其汇总到州府进行整理,这一项工作会在三月底之前完成。
结果整理为一式三份的卷宗,一份留在州府,一份送还县府,一份上报中央,交由户部保存,上报户部的时间为当年的九月份,随运输庸调的车马一起上路。
这样的工作每年都会进行一次,每两年的数据进行一次审验,在第三年整理成为正式的档案。
一次户籍整理工作完成后,旧有的卷宗并不会一直留存,也不会立即销毁,州县里的档案会留存十五年,户部档案留存二十七年,逾期进行销毁。
在户籍登记的过程中,户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其在一个家庭中掌握财产权,也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唐朝时期确立了家长制,户主一般都由家长承担,女子不能作为家长,也就不能担任户主。
户在当时是最基本的单位,国家的赋税徭役都由户来承担。而在户之中,还要分课户与不课户,所谓课户就是为国家承担赋役的家庭,不课户则不用承担。
一般情况下,家里只要有课口就是课户,课口就是劳动力,主要指成年男子。
唐朝法律规定,男子二十一岁为丁男,由国家分配土地,同时成为课口,要为国家纳税和服徭役。等到五十五岁之后,成为老男,就可以享受免役的权利,但同时,所享有的土地数额也会缩减。
在唐朝,有三种人可以享受免役的权利:不课户、丁中老小、残疾废笃。不课户就是我们之前说的不用纳税的家庭,这些家庭主要是官户、部曲、奴婢等。
唐朝法律规定:男女三岁以下曰黄,十五岁以下为小,男子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而丁以下,老者以及寡妻也都是不用服徭役的。身体残疾和患有疾病的人也都不用服徭役,包括侏儒症、痴呆症等情况。
户籍内容如果发生变动,最普遍的情况就是分家。在秦朝的时候,官府强制要求家中有一个以上男丁的家庭在男丁成年后必须分家,以增加户数,扩充税源。
唐天宝年间敦煌某地户籍信息
但在秦以后,随着儒家的孝道思想的深入人心,官府不但不鼓励分家,甚至还限制分家。
唐律禁止百姓在父母还在世的时候就分家,即使家中没有父母,只有祖父母,也不能分家。如果违反这条法律,轻则要徒三年,重则弃市,是要掉脑袋的。
如果说祖父母或者父母刚刚过世,在服丧期内,也不能分家,否则要处以徒一年的惩罚。如果闹分家的不是儿孙,而是长辈,那也不行,其家中长辈要接受惩罚。
唐朝的户籍制度最忌讳的行为有三种,其一是冒合户,其二是私入道,其三是还压部曲奴婢。
所谓合户就是本为一户家庭的居民因为一些原因离散了,重新合并为一户叫做合户。与之相对的是别户,也就是分家,在长辈离世,服丧期满后,百姓可以分家别户。
对于父母健在,但因为流离失所而离散的家庭理应合户,如果不听,官府就要介入,甚至动用行政手段。但如果为了逃避赋税假冒合户,被官府发现,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私入道是指百姓为了逃避赋税和徭役而出家,但没有经过官府的同意。在古代,僧侣是不用向国家纳税的,一些百姓因此想要通过入道来逃避赋税,但这样的行为如果不遏制,势必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管理僧侣,唐朝还设立了专门的簿籍来登记僧侣的信息,也是三年一造册。通过这些手段,官府加强了对僧侣的控制。
还压部曲奴婢是指,将官府放归的部曲和奴婢这两种社会阶层的人口,重新还压为部曲或奴婢的行为。
部曲和奴婢都是唐朝的两种贱民,其社会地位低于一般的良人,良人也就是平民。
而这两种人是可以享受免役的权利的,国家放归他们就是为了增加劳动人口,为国家提供赋税与劳动力,他们如果被还压,是违背官府的初衷的,因此这一行为被严厉禁止。
唐朝是有户等制度的,所谓户等制度就是将百姓按财产的多寡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秦汉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发展与巩固。在三国时期,曹魏创立了“九品混通法”,将百姓按财产的多少分为九品,然后依据户等进行征税。
到了北魏献文帝拓跋弘时期,北魏进一步发展了九品混通法,规定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其将九品混通的输租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北魏的这一制度被东西两魏继承,居民被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户等纳税。
北齐在延续这一政策的同时,规定每三年要重新审核一次户等。人的财富状况是变动的,不可能所有人常年维持在一个水平,北齐的这一做法让户等制度的生命力更为旺盛。
隋朝以及唐初期,封建官府都实行的是三等户制,直到唐武德七年,将其改为九等户制。
之所以要做这一改变,是因为富人之间的财富水平差距比较大,有更大的划分空间。但是,贫民的财产水平相差不大,没有划分空间。
将三等改为九等,贫民归于第八第九等,这样,就可以让富户出更多的赋税,八九等的贫民在荒年还可以享受免税的恩惠,实际上是对贫民的照顾。
在九等户制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其对百姓生活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在缴纳地税、缴纳户税、征调兵役、差发科配的过程中,唐朝基本上是按照按等分配的原则来执行的,大多数时候下等户的利益都能维护。
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比如在均田制下,居民都有受田的权利,国家也明文规定,应授不授,该课不课,就要遭受责罚。
但实际上,八九等贫民的欠田现象十分普遍,贫民并不能拿到足额的土地。再比如差发科配,就徭役的分配问题,经常会出现分配不均损害百姓利益的事情。
唐朝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基于赋役制度而实行的,其体系非常严密,制度十分成熟。但是,却也存在很大的固有弊端。
在唐朝,尽管纸张已经十分普及,但是印刷术还没有出现,所有的工作都要依靠人力来完成。
但是,户籍工作是一项十分庞杂的浩大工程,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太过庞大。想要维持这一工作的运行就要保证一个高效的政治机器长期运转,但这显然很难做到。
再者,以户等为依据的赋役制度在理论上有利于维护百姓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弊端。
富户可以通过与官吏勾结,借助更改户籍逃避课役,从而破坏国家的户籍制度。而随着唐朝的发展,土地兼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大量的人口脱田逃籍,给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而因为惧怕处罚,官吏不敢申报逃户,以至于赋税征派之时只好将其强加给其他农户,结果引发更大规模的逃亡。而唐朝的户籍档案也因此错漏百出,已经不能作为国家征税的依据了。
最终,在安史之乱后,唐朝终于废止了旧有的土地以及赋役制度,并改革了户籍制度,使其与赋役制度相脱离,从而促使中国的户籍制度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资料:
《唐朝均田制下户籍档案的编制与管理》
《从敦煌手实文书看唐朝的户籍制度》
《汉、唐户籍制度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