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来人”指两宋时期的所有归宋者,主要有归明人、归正人、忠义人、归朝人几类。在这几类中,既有原是宋人复归于宋者,诸如归正人、忠义人以及归朝人,也有原是宋朝羁縻人口划归宋朝直接统治者,或原以独立形态存在的少数民族政权投归宋朝者,如归明人。那么宋朝又是如何对待他们的呢?
什么是“归来人”?
受传统的天卞观影响,宋朝认为自己是当时天下的主人,所有人均是王民,因此,其来如归。根据综合分析,笔者将两宋时期的所有归来人分为归明人和归正人两类,其中,归正人中包括归正平民、归正忠义、归正朝官。
在史料中,自居易曾将北虏归附朝廷的行为称之为“归明”,将南蛮归附朝廷的行为称之为“慕化”。我们不难看出,他虽然说明了少数民族归附中央王朝的行为,但更多地强调了二者的差异。既然“归明”含有归服圣明之主之意,那么“归明人在北宋官话中当为一种泛称,泛指所有投宋的少数民族人口。”
归明人在宋朝时期的归来人中比例很大且均是少数民族人口,对他们的政策它既涉及政治制度又涉及民族政策。为妥善处理归明人,宋朝出台了大量针对归明人的政策,这些政策多以法律条文或者相关制度表现出来。政策是“国家、政党、政治团体及其领导选择、确定政治活动的方向、目标、原则、方法和步骤的过程,……它需要解决的是各国、各阶级和各政治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问题”。
对宋朝而言,如何将众多“内向人口”为我所用是其实施归来人政策的出发点,所以在安置、处理归来人的过程中处处可见政策的踪迹,这些政策大致包括禁闭、招纳、迁徙等。
由于“宋代地域广阔地势复杂的少数民族边区,生界与熟界之间各部族之间以及蕃汉民族之间,人口的相互流动非常频繁”,这就为少数民族人口归明宋朝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条件。仔细分析起来,造成少数民族人口归明的原因不外以下几点:宋朝的巨大吸引力、开边的军事压力、朝廷的积极态度、少数民族对宋王朝的慕化、少数民族生存发展的需要等等。在实际归明过程中,有的受单方面原因影响,有的则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宋朝的少数民族归明过程持续了较长时间。
宋朝对“归明人”政策
数量极多的归明人附宋,合理安置成为朝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解决方式的差异直接决定于朝廷对归明人的政策。宋朝政府既有普遍适用于一般归明人的规范性政策,也有针对不同地区或政权归明人的特殊政策。
对于归宋之归明人,宋朝政府表示欢迎,在行动上的表现更为积极。其因如下:一是归明人大量归宋,可以削弱敌对政权或地方政权的统治基础;二是可以将接纳的归明人为我所用,补充兵员或者开发边疆。三是接纳他们可以进一步笼络各族归明人的感情,增强其向化之心。
基于此,政府对归明人相当重视,“凡对投诚归宋的酋豪、官吏、士兵和百姓,一般都实行优待政策。”这种优待政策包括两种:第一种为一般性的安抚性措施,主要运用于前期对归明人的接纳:第二种是特殊的管理性政策,主要运用于对归明人后期的安置与管理。一般性的生活接济表现为提供食物、住房、衣物及田土等,通过提供生活物资以使归明人尽快安顿下来。
但是,仅靠一般的安抚性措施远远不够,故而朝廷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期深化对归明人的管理。他们与前期的安抚性措施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前期的安抚性措施是朝廷为尽快稳定归明人所采取的权宜之策,后期的管理性政策是朝廷为加强归明人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条文。
其次,前期的安抚性措施较为随意,多为指令性,延续性不强,后期的管理性条文较为正式,多为政策性,延续性很强。最后,前期的安抚性措施所涉及的面较为固定且多为粗线条,并且未指出实施的具体步骤,后期的管理性政策涉及面相当广,且对各个方面的管理与安置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鉴于归明酋豪或归明官的特殊身份,朝廷对他们的政策将区别于其他身份之人,这种优待的政策表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经济方面的优待主要有赐土、物质赏赐、给屋置庄等:政治方面的优待主要有授官、赐姓改名、准许恩荫等。
虽然宋朝政府给予归明人多种优待政策,但是也并非对他们完全放心,为防止他们反水叛宋,朝廷也对归明人采取了诸多法律限制加以防备。这种限制反映了宋朝对归明人法制的双重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宋朝对归明人的一种矛盾心理。与优待政策相比,限制措施更加细致与具体,它基本上限制了归明人从生到死的全过程。
别建户籍。当少数民族人户归明时,有关官司会及时向朝廷报告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朝廷都会单独为他们建立“归明人帐”,它是州军为归明人提供的归明证明。按照规定,只有出具“归明人帐”证明的人才能被视为真正的归明人,各州军藉此证明为他们建立单独的户籍。必须详细注明归明人丁口数量及居住地点。如出现归明人新收、逃亡及死亡等情形,有司除及时登记在册并须在一日内申报尚书兵部。
归明军人严禁差出。按照惯例,凡入伍从军的士兵及将领不得随意行动,严明的纪律是战争取胜的保证。出于以上原因,朝廷对归明军人的管理更为严格,即使诸归明军人不在拣选之限,但减充的剩员也不得差使出城。
对归明平民严禁私逃。按照宋朝法律,归明平民一旦置于内地之后,不得私自离开居住地,违者均以逃亡论处。如果归明平民逃亡,处罚方式为杖刑一百。如果是再犯,加一等,即杖刑二百。如果是三犯或逃往缘边,地方官司无权处理,均需上报奏裁。同时,朝廷恩威并施,允许归明平民自首,凡是自首之人,罪刑各减三等。
宋朝对“归正人”政策
宋朝对归正人的政策绝大多数以优待为主,限制政策很少。南宋初期,政府对归正人的态度相当明确,无论是政策的制定还是行动的执行都十分积极。
其一为政治需要,南宋初建,接纳归正人能起到加强南宋政权的正统地位与凝聚人心的目的;其二为经济需要,南宋初期地广人稀,经济恢复较慢,接纳归正人能及时补充经济开发的劳动力;其三为军事需要,接纳归正人既可以解决朝廷兵员不足,又可以利用归正人扰乱金人后方,起到牵制金人南下的目的。
出于以上原因,南宋政府不仅对归正南来之人积极鼓励,而且还出台了优待政策以“补偿他们因南来所丧失的家产、财富和职业,让他们获得安定的生活”,从而坚定他们对南宋政府的向心力和效忠意识。
其一通关津,“关津”本意是指关卡、津渡,后引为对通过关卡及津渡人等的检查与管理。为方便更多北方人口南归,南宋政府不仅放宽了对关津的管理,还积极帮助北人解决关津方面的困难。
之后是接纳振恤。沿边州军先对归正人加以接纳,并给予包括食物、住房和衣物在内的生活接济。如此做法的原因在于归正人初归政府,物资极为缺乏,不能自理之入不在少数,如不及时安置救济,恐失朝廷招纳远人之意。
接纳振恤。沿边州军先对归正人加以接纳,并给予包括食物、住房和衣物在内的生活接济。如此做法的原因在于归正人初归政府,物资极为缺乏,不能自理之入不在少数,如不及时安置救济,恐失朝廷招纳远人之意。
对待正官,优待政策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支钱米、给田土、津遣赴任、助葬……较之对归明官支钱米,归正官所得钱米基本上都以生活接济为主,具有荣誉性质的赏赐较少。出于吸纳更多归正官为国效命的目的,朝廷不惜余力地给予了最大的经济支持,“令内币办赐禁中所有银绢等,未尝一毫他用,皆留赐将士。
对待农人会支钱米、安置屋舍、给田土、提供农具粮种、免税役。对待贫寒之人,会发放赈济,支给钱粮保障其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操办丧事。
相对于对归明人,朝廷对归正人的限制政策就要少得多,对他们的人身限制就弱化许多,但对个别人等的限制仍然存在。其中,地方州军对陷地归正的管理最为严格。尽管朝廷对归正人的人身控制相对较弱,但他们必须遵守所在地治安管理条法。
严禁典卖田土,出于强化官府对土地所有权的目的,朝廷于淳熙十三年(1186)六月诏令江淮、浙西、荆襄、四川路转运司:“如归正人敢将已前并今后请射到官田典卖与人,卖主及买人一律断罪,命官申奏取旨,其田籍没入官,买人价钱亦不得追理。其官山不许借赁,归正人如有埋葬,听买地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