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司马光,一个隐藏在儒学之下的法学大家

司马光,一个隐藏在儒学之下的法学大家

宋太祖“黄袍加身”后,有鉴于五代乱政,他加强了中央集权,以“杯酒释兵权”换来了以文制武的行政体系,因而文人士大夫团体趁势崛起。这就是宋代以“仁”立国的主要原因。

但从实际看来,宋朝立国仍然是以“儒家为皮,法家为肉”为准则的,比如宋太祖制定了基本法典《宋刑统》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再比如北宋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分工严明。等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宋人拥有高度发达的司法体系及司法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并涌现出大批著名的司法官员,如薛奎、包拯、张咏以及宋慈等。而我们有所不知的是,在儒家外衣的掩饰下,司马光居然也是一位出色的法学大家。

司马光(1019—1086),字君实,号迂叟,今山西夏县涑水乡人,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在现代观念中,司马光主要是以反对王安石变法的保守派和《资治通鉴》的作者而被人熟知。其实司马光担任过开封府推官、并州通判,具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由于宋代特别重视司法程序,他与王安石等革新派的政见差异更集中体现在法令兴废之上。所以称其为法学家也是不为过的。

司马光法制思想之一:以礼为主,严刑为辅。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明义:“天子之职莫大于礼。”这里的“礼”,是礼法体系中的礼,是法治实践中的礼。他自己说得很明白:“何谓礼?纲纪是也。”所谓“纲纪”,就是使“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的社会规范,即礼法制度里的定则。

司马光把“礼”分为内、外两个层面,即家庭为内,而国家行政为外。他认为:“人有礼则生,无礼则死。”只有对内对外都遵循礼法,才能使社会有序,国家安定;否则,就会出现灾祸,走向覆灭。这种“礼”治的观点,正是法治观点的一种形式,只不过其具体构建原则、生成的背景与希伯来的神人契约、罗马成文法等迥然不同,故而不得现代社会之认同。

司马光不仅把“礼”视为维系社会稳定发展的原则,有时还和汉儒一样直接用礼法条文来听讼断狱。在争论登州阿云谋杀亲夫一案时,他有一则精彩的论述,他说:“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阿云之事,陛下试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显然,在司马光看来,“礼”的规定具有法条的性质。

司马光长期从政,熟悉司法程序,绝非泥古的腐儒。他并不认为单纯的提倡礼教,就可以天下大治,必须辅以刑罚,震慑少数歹人。但作为礼教的信仰者,司马光力主先礼后刑:“以义理教之、戒之,有不听从而尤无良者,然后加刑罚焉。”能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就及早发现并予以纠正,自然最理想,即“除恶于纤芥,弭乱于未形”。但犯罪事实一旦发生,就必须严惩不贷。

司马光提倡的严刑惩罚,并非酷刑威压,而是令出必行的严厉。由于宋代以“仁义”为本,时久积弊,法律执行常常出现折扣。针对这种情况,司马光直言:“法者,天下之公器。若屡违诏命,不遵规矩,虽天子之子,亦不得而私,庶几有所戒惧。”这段话正是法治的典范。

封建王朝的体制下,皇帝经常会大赦天下,释放绝大多数在押囚犯,以示仁慈。事实上,正是有该制度存在,罪犯被赦免后,往往不思悔改,继续危害地方百姓。对此,司马光指出:“恐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也。”他认为,只有抓到罪犯,立即从严惩处,才能杀一儆百。“若有一人敢劫夺人斛斗者,立加擒捕,依法施如此,则众知所畏,不敢轻犯,所以保全愚民,减省刑狱之道也。”现代司法体系特待孤苦、老年、未成年与轻罪、首犯等罪犯的实践,正说明了司马光法律主张的现实借鉴意义。

司马光法制思想之二:选人重德、明正赏罚。

如何确保执法者自身的操守和纪律都是任何时代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而在中国古代,司法独立性与现代社会不可同日而语,现代意义的职业规范无从谈起,执法者更是基本来自官僚体系,因而其执法队伍的建设只能依靠用人制度本身。这种“人治”,是中国代社会条件下法治举措所能采取的最佳办法,绝非简单的与法治对立的人治。

司马光认为:“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赏善、罚恶而已。”具体到选择用人的标准,司马光主张任用忠贤。在他看来,大臣不应对皇帝唯命是从,应当忠直,勇于力谏皇帝的过错。贤人则须德行“足以敦化正俗”,才能“足以顿纲振纪”,见识“足以烛微虑远”,胸襟“足以结仁固义”。

显然司马光的忠贤标准过于严苛,在具体的法制队伍建设中几乎没有实践意义。作为政治家,他还是在《资治通鉴》评论智伯之失时,给出了现实主义的用人手法:如果将人的才和德视作不同的属性,那就可以将人才分为德才兼备的圣人、才德俱无的愚人、德胜过才的君子和才胜于德的小人四类。

在圣人罕见,君子不多的情况下,与其任用小人,不如提拔愚人。这是因为,愚人虽然想干坏事,却因为能力有限,往往难以得逞,即便得逞也难以造成比较大的危害;小人的才智、勇气却有助于为奸作恶,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严苛品德而喜爱才干,是人之常情,由于“爱者易亲,严者易疏”的缘故,人们往往因为才干而忽略德行。自古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的情况很多因此,要把德行放在才干之前,作为用人的评判标准。

确保执法队伍的操守、纪律,只是维护法治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执法效能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威严仍将受到伤害。司马光认为,明正赏罚便是保证执法效能,维护礼法威严的不二之选。“赏罚明当”不仅是劝善惩恶的有效手段,而且还是国家安危治乱的关键措施。“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这要求决策者自律、公正,奉行“大公至正之道”,做到“有功则赏,有罪则罚”。

人的功绩有大小,因此奖赏有厚薄;人的罪恶有大小,故而此刑罚有轻重,因此赏罚必须明当,否则危害极大。赏赐不当会使被奖者骄傲、任性,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必生怨恨;滥用刑罚,殃及无辜,势必引发不必的恐慌,埋下叛乱的种子。只有“一遵正法,一以贯之”,才能做到“赏罚明当”。

此外,司马光还强调,赏罚不仅要明当,还且要讲求效率。如果有人行善事而不能及时得到奖赏,有人干坏事而没有立即受到惩罚,那么为善的人会松懈下来,为恶的人也不会悔改。长此以往,会造成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社会公义沦丧,危及社稷苍生。

司马光法制思想之三:法贵恒稳,条令宜简。

司马光推崇“一遵正法”的观点,是其保守主义思想在礼法领域的体现。他领导的“元祐党人”与王安石革新派之间的政见差异,多体现为政令的推新、守旧,因此,司马光尤其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除了天地万物亘古不变,因而法天地万物的律令也不能轻易变动,他还从功利的角度论证道,为了便于宣传和遵守,法令也不宜多变,遑论朝令夕改。

他力主考虑长远利益,反对短视的法治思想,其实具有一定的意义。他提出:“凡为国家者,制礼立法,必思万世之规,不可专循目前而已。患在目前之利,不思求久,变之害。”为国家着想,提倡对风俗、礼制,设立法律规定,做好长期规划,不能一味追求当下的收益。

如果仅仅为解决当下的问题计,不考虑长期影响,那法令的变更就很可能弊端重重。即使有些弊政非改革不可,也应循序渐进切忌操之过急,随意变动法律未必能起到“革去久弊”的功效。无论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都要视作旧法的继续和完善,不能完全抛弃旧法。这一观点与习惯法的一些指导思想颇为相似,但其功利性的考量和“制礼立法”,与对判例经验累积的遵从,截然不同。这个观点也正是与王安石等人对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马光坚信,有一些贯穿在法律中的原则必然亘古不变:“凡杀人者死,自有刑法以来,百世莫之或改,若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虽尧舜不能以致也。”这个原则也成为他保守主义的论据。事实上,由于自卫、误伤等因素,法律条文中确实存在“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的情况。可以说,反对王安石变法的诉求,侵害了司马光法治思想的严谨性,这也成为二人矛盾的由来。。

司马光非常了解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文和民众了解法律条款的难度,因此,他主张“法贵简要”,反对繁苛之法。他认为,“法治不烦而天下大治”,制定法律、法令时,必须掌握简要原则。

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上书宋哲宗指出,尚书六曹条共3694册,官吏遍观尚且不易,况且还要记忆并依其执行。而且这些法令杂乱无章,使得立法、执法均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删繁就简,增进执法效率。另外,条例太多,“立法则以苛益苛,”人们经常无意识触犯法令,遭受刑罚,同时也招致民怨。有鉴于此,法律实施应简单明了,便于官民掌握,减少误会。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司马光的法学思想披着儒家的外衣,但其从本质而言,他还是根据儒家的“仁义礼德”为出发点,以“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核心,构架了一个法制体系,虽然远不能适用于现代社会,但在道德为基准的封建社会下,此体系反而却是完美的契合,所以说司马光不仅仅是一个文学家、政治家,他更是一个封建法制的卫道士。

参考资料:《资治通鉴》、《宋史》、《宋会要》、《司马光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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