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在西方历史发展长河中有着崇高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中描述道,“古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有两项,一是《圣经》,二是罗马法。”古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时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在中国唐朝时期,国力鼎盛,经济繁荣,其文化价值更是不可估量。在这两个历史上较为辉煌的时期,“家”作为社会中最小的单位,可以从根本上反应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现状。
古罗马和唐朝法律制度中的“家长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但随着时间推移,两者发展状况截然不同,那么,罗马法和唐律的家长制度究竟有何相似或不同之处呢?
一、家庭结构与内在人格的发展
1.不平等的唐朝家庭制度
唐朝的家庭结构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小家庭,以一夫一妻为主干,二是中小型家庭,发展到父母、子媳等共同居住。
但总人口不算很多,三是大家庭,即贵族官僚主义家庭,妻妾、爷孙等一个家族的人在一起生活。在唐朝,前两种家庭的数量要远远多于后两种家庭。
不论是哪一种规模的家庭中,男女性别的差异导致了严格的分工和生活区域。《唐律疏议》中写道,“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尊长,谓男夫。”
在男尊女卑的时代,男性通常去读书做官,光宗耀祖,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也是男性。而女性则是在家务劳动,伺候子女和公婆。
男性可以在家庭外面活动,女性只能在家庭范围之内活动,这样一来,女性都是处于依赖的低下地位。
2.崇尚自由的罗马家庭
在罗马法中,家庭指的是家父权支配下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其中包括夫、妻、儿女、奴隶、牲畜和土地,这是因为在在早期的罗马法中认为,人和物是平等的,并不予区分。
且早期的奴隶社会时期,妻子也是同样可以买卖的。结婚的方式有买卖婚、时效婚和共食婚,虽然妻子可以对自己的儿女进行约束和管教,但仍然避免不了被父权支配的局面。
但从宏观的罗马法来看,家庭中的人格是趋向自由化的。除了奴隶享有完全的人格之外,其他的都被称作是自由人,享有自由权、家族权和市民权。
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解放奴隶”的现象,奴隶同样可以通过解放实现自由,取得完全的人格。
除此之外,古罗马的手工业和商业逐渐兴起发达,家长需要他的家属来管理家庭中的作坊和店铺,这就使得其他家属也可以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优势,其法律地位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提高。
二、家长制度家长权
1.法律人身权
唐朝以儒家思想治理天下,而儒家中的“孝道”自然是重中之重。唐朝不孝的人,则是唐律中的“十恶“之一,这就说明了作为子女,要无条件地服从父母。
同时对于自己的儿女,父母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和惩戒权,唐律还规定,若父母无法管理自己的儿女,可以移交官府,而官府绝对不会坐视不理的。
除此之外,儿女因不服从管教而被殴打致死的,唐律也给父母很大的宽限。《唐律疏议》中如实写道,“若子孙违反教令,父母殴杀者,徒一年半。“由此可见,父母对儿女有绝对的人身权。
这一点在罗马法中也有同样的体现,即使儿女是国家的公职,父母也一样拥有绝对的权力,连君主都不能干涉。
无论是监禁还是殴杀,都得到了罗马法的认同,这是家长权在家长制度的最大体现。
2.财产支配权
在唐朝,整个家庭的财产都必须上交给家长,由家长统一支配管理,无论是变卖、花销,子孙及其他成员家属都不能有任何的异议。
唐律中明确指出,“凡同居幼者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这就说明了唐律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同时,法律还这样规定,子孙若未经过家长同意,与人进行的交易,被官府视为无效。只有家长同意分家产后,子孙才能支配自己分到的财产,但在分配的二十七个月里,家长仍具有支配权。
在早期的罗马社会也存在同样的现象,自然经济时期,所有的家庭成员一起劳动,所得的资产也交由家长统一管理。
但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兴起,家长的财产支配权并未绝对化,家属同样需要照顾家庭中的店铺门面,于是在人权地位提高的同时,也拥有了部分财产支配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子女拥有了特有财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包括受益特有产、军人特有产、准军人特有产、母遗特有产、外来特有产。但家长仍然保留了对全部财产的所有权。
3.古代婚姻出嫁权
“父母之命,媒灼之言”是中国古代父母包办婚姻的主要形式。唐朝的婚嫁讲究的是门当户对,也就是从自身家庭的利益环境出发,由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而这种婚嫁通常是忽略了儿女本身的情感。
除了婚嫁之外,婚后的权力也有一定的差别。唐朝女子的地位低下,出嫁前听从家长权的支配,出嫁后听从夫权的支配。
与此同时,夫家有休妻的权力,女子一旦被休妻,就再难被世俗接受,甚至原生家庭也有唾弃的可能,因此,古代女子都竭力依附自己的丈夫,避免被扫地出门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了夫权的权威性大大提高。
在罗马的法律中,家长对女子的出嫁仍然有支配的权力,甚至对于离婚也可以无条件干涉。但是,女子出嫁之后却不受到夫权的管辖,如果女性对于这段婚姻不满,可以提出离婚。
出于法律对女性的保护,离婚后女性依旧可以在社会上寻得出路,获得自己的尊严,反而在婚姻中女性得不到尊重,因此在古罗马,离婚是比较常见的。
三、家长制度差异原因
1.经济形式的不同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又决定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古罗马时期发展的是资本主义经济,手工业和商业都是主要的经济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来往频繁,家长不可能事必躬亲,于是逐渐实现了家属的人格自由和法律地位的提高,到了罗马共和国末期,家族本位的权力结构已经基本瓦解,个人的法律制度确立起来。
反观中国古代唐朝,依然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重农抑商”的思想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使得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人们的思想也没有进步,从而导致了恶性循环。
小农经济封闭落后,追求的是血缘纽带和家庭伦理,资本主义经济更加开放包容,更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思想观念的解放。
2.宗教人格的传播
古罗马时期的贸易和战争都较为频繁,其精神活动丰富多彩,也影响到了罗马的家庭,促进了人格的自由解放和开放。
同时,基督教的盛行也有利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其较为重要的的核心词,比如“爱人如己、公义公正、善待穷人、提倡自由”等等,都使得家长制度逐渐瓦解,人们更加重视个人的法律制度。
但唐朝依旧是儒家思想盛行的天下,在封建统治者强有力的统治之下,百姓生活较为平静,精神世界较为贫乏。
如此,便不会有个人主义的兴起,人们都是自得其所地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家族之中,心安理得地接受家长制度对自己生活的控制,思想保守且十分封闭。
3.国家起源的相悖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各个部落之间进行不断斗争才形成的,而部落之间的不同就来自于血缘关系的远近,“家国一体”的统治思想在千百年中,被不断地传承下去,家庭伦理成为了治国纲领。
统治者想要巩固自己的封建统治,就必须要维护朝代的家庭制度,因此,家长权才会被法律如此放大,这也是皇权在不断加固的缩影。
古罗马的国家起源则不同,国家的建立在氏族之间的斗争之中,这种斗争本身就破坏了血缘关系,这是因为古罗马已经认识到了家国一体的弊端。
在国家建立初期,统治力量不足以压制小团体时,统治阶级便默许了家长制度,但在后来统治阶级有足够的力量时,便肢解家庭、承认个人主义。
四、总结
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古代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同样是宝贵的精神财富。两者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制定了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律法体系。
在前期古罗马法和唐律都对于家长权有维护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权上。
随着罗马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转变和个人主义的形成,到了后期,罗马法和唐律的家长制度呈现了截然不同的趋势。
唐律中依然注重的血缘关系和家庭伦理,以此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罗马法中体现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后,思想的解放以及家庭制度的土崩瓦解,两者对于后来的法律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唐律疏议》
2、《外国法制史》
3、《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