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12月30日发布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进行了审议。《金融稳定法(草案)》12月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
今年4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央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27日《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
“维护金融稳定,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督管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同高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
《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统筹协调机制)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以及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统筹协调机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组成,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分工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国家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经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再货款可以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金融风险处置上,《金融稳定法(草案)》建立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处置机制 。
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发生危及持续经营、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促成重组、接管、托管、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实现被处置金融机构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穷尽自救手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清理债权债务,挽回损失。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恢复和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归还违反规定占用或者转移的资金。
同时,金融风险处置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和补充资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合作用,依法履行促成收购承接、出资等风险处置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覆盖主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洽理机制和基本制度,通过宏观审慎评估、评级、压力测试等方式监测评估金融业整体风险状况,运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