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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作如下决定:

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法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不宜停止的,恢复施行法规有关规定。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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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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