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土地自古以来就是百姓们关注的话题之一,统治者们实行多项有关于土地的政策来管理土地,宋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一项新的土地租佃制度—永佃制度,主要体现为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并且有各自不同的称谓。所有权通常称为“田底”,后者通常称为“田面”。在永佃制度下,地主只需收租完粮就行,不得随便干预佃农的劳作活动,但是佃农自己可以转租或者典卖佃权。
一、统治阶级大力鼓励农业发展,缓解私有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奠定了永佃制度产生的基础
自宋王朝建立以来,统治阶级就大力鼓励农业的发展,颁布了大量的措施鼓励国家农业的发展,其中有一项重要的政策就是允许人们开垦荒地。这些原本没有主人的土地被开垦出来,促进了宋代土地私有化的进程。
后来,土地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不利于统治阶级管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土地私有化兼并的浪潮就开始出现。由于大规模的兼并行为,不少农民失去了土地最后沦为佃农,这些没有了土地的农民只好租赁地主的土地,农民与地主之间的这种租赁关系为永佃制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其次,在某些地方,如福建,江西等地方,某些地主阶级为了避免佃农拖欠租金这类现象的发生,会要求佃农交付一定的押金,提前交付押金的这种行为对于地主和佃户都起着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且当时双方签订租赁合还得到了官府的认可,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多了一层保障,永佃制继承了之前的优势,同时这也是永佃制度产生的外部原因。
当时,永佃制度主要出现在以江南为代表的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普通的租佃制度相比,永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这些农业发达的地区,紧张的人地关系,导致人们对土地的需求大大增加。
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地主的手里,普通农民没有土地,但又急需土地,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土地租金的大涨和土地交易市场交易活动的频繁。普通百姓要交的租金越来越高,地主不需要劳动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收入,这引起了许多平民百姓的强烈不满,纷纷发出抗议。
如何调节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成为当时热议的话题。为了保证农民的权益,永佃制度成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二、永佃制度自宋朝开始出现,在其随后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地主、农民和官府分别扮演了不同的角色,继承了传统租佃制度中农民与地主的关系,同时开创了新的运作模式
在永佃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地主和农民是主要的参与双方,而官府一直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这三者贯穿永佃制度发展的始终—地主和农民通过这种租赁关系被捆绑在一起,各取所需,促进国家农业的发展,而官府是制约两者,平衡协调两者的重要中枢纽带。
“地主”一词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是一个带有强烈政治色彩的词语,主要指那些不劳动,光靠收租金为生的人。随着宋朝土地兼并浪潮的出现,许多农民失去自己的土地,赚取这些无地农民的土地租金就成为了这些地主主要的收入来源。
这些小地主又不同于传统的官僚地主,他们没有强大的政治背景,在和普通农民进行交易的时候,更多的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的社会习俗和惯例的影响。
宋初的这些私有土地者,主要是一些中小地主,后来发展到中期,开始出现一些大的土地私有者。与传统的地主相比,这些兴起的大地主者具备了某种新的特点:首先,在和佃户签订租赁合同时,这些土地所有者已经不具备完全的优势了,有时候甚至可以用“势均力敌”这个词来形容他们与佃户之间的力量关系。
其次,这些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不再像以前的土地所有者希望,将收取租金作为唯一的收入来源,除了收取地租,这些人还会发展一些其他的副业来获取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在永佃这种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历史上把那些没有自己的土地,依靠租赁别人的土地为生的农民称之为“佃户”。在我国古代,佃户的政治地位非常低下,但是在永佃制度中,佃户的地位并没有历史上的那么低,与此相反,此时的佃户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与同时期的欧洲农奴不同,我国佃户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换句话说,就是佃户并不依附于地主,不是地主的附属品,佃户与地主之间的关系仅仅是简单的租赁关系。除此以外,统治阶级也承认佃户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地主并没有比佃户拥有多少特权,地主不允许也不可能会干预佃户自身的行为。
这个时期的佃户,除了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以外,统治阶级还明文规定要保护佃户的权利,不得随意侵犯佃户的权益。在宋朝初年,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租赁关系并不稳定,这主要是由于佃户和租户之间激烈的竞争导致的。
地主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佃户数量,而人口的大量流动,也会导致佃户可能会随时毁约,这个时候签订长期的租赁合同就是最为有效的一种办法,这样可以保全双方的利益。
当地主与佃户发生矛盾纠纷时,国家法律不再单纯的倾向于保护地主的利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佃户可以拿着合同寻求中间人的调节,虽然有时候并不会收到很大的成效,但是却向地主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佃户保护自己权益意识的提高和佃户经济状况的好转。
官府在当时主要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永佃制度中,根据相关史料表明,官府的行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正裁判行为。官府中的官员,会出自自身利益的考虑,来选择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一方对他们进行维护。
如果官府在实际操作流程中,完全不考虑佃户的利益,而是无底线的帮助地主,那么必将会引起佃户们的反抗,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官府必须出于实际情况的考虑,客观的评判两者之间的矛盾纠纷。
在永佃制度没有出现以前,传统的租佃制度中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往往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的现象。表面上看,只是简单的佃户向地主交地租,私有地主收取佃户的租金,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地主拥有比佃户更多的权利,佃户比地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相关史料中有明确记载,当时租赁合同特别简单:
“某里某人,为无田耕地,今就某宅佃田若干亩,递年约纳租谷若干石,早六冬四理还,依凭本宅量秤,不敢少欠。如若少欠,即另召佃,不敢执占,今恐无凭,立乘佃为照。
足以见得在永佃制度以前,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三、宋朝永佃制度的出现,直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缓解了皇权和土地管理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对后代土地制度产生了深远的的影响
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在农业大发展的情况下,在保护契约合同的精神影响下,宋朝的永佃制度产生了。永佃制度的产生,不是偶然,它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永佃制度对宋代以后国家土地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永佃制度在东南沿海地区普遍存在,并且在原来永佃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永佃”、“一田二主”、“一田多主”等发展阶段,完善了之前土地制度的缺点,更好的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应。
永佃制度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直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耕技术的提高。永佃制度使得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租赁关系发生了内部变化,白银的大量流通,又直接促进了更多的佃户开始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
同时,永佃制度缓解了皇权统治的有限性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在古代中国,皇权统治的范围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私有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永佃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缓解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矛盾。
农民拥有了一定的土地,劳动积极性提高,于是越来越多的农耕工具被发明出来,农耕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自然大大提高。最后,永佃制度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于土地和农民权益保护的意识,对于后来的统治阶级以及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宋史》
《东京梦华录》
《宋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