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社会中,户口的增耗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户口的统计与户籍的制定,又是封建国家向广大人民征发赋役的基本依据。秦汉以来,户籍制度成为中国历代王朝的一项重要制度。蒙元时期,户籍制度具有显著特色,但其户口统计却比较混乱。
蒙古户籍制度
蒙古建国时期,已在草原地区建立起具有游牧民族特色的户籍制。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起蒙古汗国,创设了一整套政治、军事、经济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千户制极为重要,而它正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结合的。成吉思汗将全蒙古的百姓划分为九十五个千户,任命功臣贵戚为千户那颜进行管理,千户下辖百户和十户。
蒙古统治者通过千户制对广大百姓实行控制,将严格的户籍制度寓于其中。志费尼记载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指蒙古贵族—引者)统治以来,他们依照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规定:“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作军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惩罚”。
汉文资料也记载说,所有的蒙古百姓均按十百千万分编,各有其长(《黑鞑事略》)。蒙古的户籍簿册,称之为青册,其登记的内容包括户口和财产。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秃忽为断事官,其职责之一,便是管理全蒙古的户籍。成吉思汗吩咐他:“百姓每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蒙古户籍制度,与蒙古兵民合一的状态相适应,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兵役的征发。终元一代,草原地区这种与千户制结合在一起的户籍制度,一直没有改变。
汉地与江南的户籍整理
蒙古建国后不久,随即对金朝发动进攻,迄至灭金,历时二十余年。在战争过程中,蒙古军队的屠杀极为严重,蒙古的诸王大臣及将校还大量掳掠人口为奴。幸免于杀掠的中原之民,又多被迫逃亡,“其民颠沛奔走无底止,四民无所占籍”。乘乱而起的地主武装借机采取各种方法收罗和控制人口。这种情况不利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地区确立稳定的封建统治。因此,1235年,元太宗窝阔台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清理。这一年岁在乙未,史称“乙未籍户”或“乙未料民”。
在乙未籍户以前,1233年,金朝灭亡前夕,元太宗窝阔台已开始进行户口检括,“以阿同葛充宣差勘事官,括中州户,得户七十三万余”(《元史·太宗纪》)。这次括户似乎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户籍,只是乙未年大规模籍户的先声。
1234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再次下令括户,任命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对中原户籍的全面清理,至次年完成。这次括户进行了以下几项工作:(1)全面进行户口登记,让流民就地著籍,“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2)将社会职能不同、承担不同义务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分别立籍,划分了民、站、打捕鹰坊、屯田、僧、道等户计。(3)对驱口进行分检。窝阔台发布圣旨规定:“不论回回、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做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如是主人识认者,断按打奚罪戾。”经过分检,一部分驱口被收为国家编户。这次编户,建立了较全面的户籍簿册,初步划分了诸色户计,标志着蒙古时期汉族地区户籍制度的建立。乙未籍户后,由于“政烦赋重”,人户大量逃亡,到元太宗十年(1238)就出现“逃亡者十四五”的局面。
针对这种情况,1252年,岁在壬子,蒙哥汗“复下诏籍汉地民户”,在中原地区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这次籍户,重新进行了全面的户籍登记,建立了“壬子籍册”,一方面将漏籍、析居、放良等户尽量登记入籍,另一方面某些地方也将逃亡户据实削除。经过这次籍户,诸色户计的划分已臻于完备,在乙未籍户后出现的军户、儒户等重要户计,都各自另立了户籍。
除壬子年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外,元宪宗时期还进行过一些地区性的户口调查工作。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户籍的整理工作仍在不断进行。
中统二年(1261)六月“括漏籍老幼等户,协济编户赋税”(《元史·世祖纪一》)。中统三年(1262)五月“诏核实逃户、输纳丝银租户,口实者赏之,隐者罪之”(《元史·世祖纪二》)。至元七年(1270)五月,元政府再次“括天下户”(《元史·世祖纪四》),对中原户籍开始了第三次全面整理。这次籍户,除重新抄数户计外,主要目的在于厘定诸色户计的户籍。至元八年(1271)三月,蒙元政府颁行《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的户籍判定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供各级地方政府在编定户籍时参照执行。经过这次大规模的籍户,户口的抄数至元七年便已完成,而户籍的重新制定则完成于次年,元代军籍中有所谓“至元八年之籍”(《元史·兵志》),当便是通过这次籍户而编制的。
蒙元时期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是至元二十六年到二十七年(1289—1290)在原南宋统治地区进行的。元军平宋之初,令各地按原来的户籍申报了户口数,但这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此后,元政府在南方地区也作过一些户口统计,如至元十八年(1281)“括江南户口税课”(《元史·世祖纪八》)。到了至元二十六年二月,元世祖“诏籍江南户口,凡北方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元史·世祖纪十二》)。同年闰十月,再次“诏籍江南及四川户口”(《元史·世祖纪十二》)。这次籍户主要进行了两项工作。一是阅实户口,普遍进行丁口和财产登记,“虽舟人、田客、侨游不遗”,并造出户籍簿册。一是依中原之例,区分诸色户计,分别立籍。
上述几次大规模的户籍整理,形成了蒙元时期汉族地区的户籍体系。但是,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至元二十七年后再未进行过大规模的户籍登记,故而元代户籍情况十分混乱。元朝前期已有人指出:“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
诸色户计与户类、户等
诸色户计的划分是元代户籍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色。蒙元政府将从事不同职业的人户在户籍上区别开来,固定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以满足统治者的不同需要,统称诸色户计。色,意为种类;计,意为统计。元太祖时,民户、匠户、站户以及僧、道户等户计的区别已经出现,到元太宗乙未籍户时,正式划分了诸色户计。此后,诸色户计的划分日趋细密,有民、军、站、匠、屯田、打捕、淘金、灶、矿、炉冶、运粮船、儒、医、僧、道、阴阳人、礼乐等二三十种。人数最多的几种是:(1)承担国家普通赋役的民户。这是元代最基本的一种户计,占全部户口的大多数。(2)承担兵役的军户,至元八年(1271)军户总数为七十二万户,如果加上此后新佥的汉军户和平宋后籍定的南方新附军户,元代军户总数当不下于百万户。(3)承担驿站徭役的站户。总数在三十万户以上。(4)从事官府手工业造作的匠户,总数不会少于五六十万户。(5)从事官府盐业生产的灶户。总数为五万二千余户。(6)以读书为业的儒户,总数约十一万余户。(7)为统治者“告天祝寿”的僧、道户。
元代的所谓僧、道户,大约是一处为一户,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寺观四十三处,至元二十七年籍为四十三户。每个寺观所有的人口多寡不等。至元二十八年(1291),天下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余人。此后,元代僧尼数不断增加,到元代后期至少增加了一倍。道徒的数量也很大,元初胡祗遹记载:“老氏之流,男女三十万。”民户以外的诸色户计,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承担国家特定徭役的户计,多由国家强制佥充,如军、站、匠等户;一类是在精神方面为统治者服务的户计,往往通过考试予以认定或依据职业予以籍定,如儒、僧、道等户。这些户计由于都承担特殊的封建义务,故都能得到或多或少的赋役减免。
不同的户计隶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人户一经籍定为某种户计后,便世代相承,不得擅自改籍,不得逃亡、迁徙和影占。兄弟析居,驱奴为良,也要依从原籍。不过,由元政府决定或经过元政府允许的户计变更则时常发生。佥发民户为其他户计自不必说,放罢其他户计为民户以及民户以外其他户计之间的变更,都不少见。
元代的户类是因北方征发赋役的需要而划分的,只存在于北方地区。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定户籍科差条例,按当时的户籍情况将民户划分为元管户、交参户、协济户、漏籍户四类。元管户,是指过去括户时已经登记入籍而后来又没有变动的人户。交参户,是指过去曾经登记入籍后迁徙他乡在当地重新著籍的人户。协济户,是指没有成年丁口只能协助主要税户承担赋役的人户。漏籍户,是指过去从未登记入籍的人户。这四类人户,在赋税的交纳上各有不同的定额,在徭役的负担上当也有所不同。另外,上述各类户中,同一类人户的赋税负担也有差别,因而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等名目。
户等制的实行,由来已久,宋金两朝都实行过户等制。元太宗时规定“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将这种方法制度化,参照前代遗法,下令全面推行户等制。元代统一全国后,又将户等制推广到南方各地(《元典章》卷二五)。
元代户等制的基本内容是:(1)按资产情况将居民划分为三等九甲,三等为上、中、下,每一等又分上、中、下,是为九甲。实际施行时往往只分三等。(2)户等划定后,都要进行登记,编为鼠尾簿。除军户和匠户外,其他诸色户计都同民户一起排定户等,编在同一鼠尾簿内。(3)赋税和徭役的征派,以鼠尾簿为依据(《通制条格》卷一七《科差》)。元代的户等制与赋役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科差、杂泛差役、和雇和买的征派,原则上都规定以户等为依据,所以,户等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是,由于元代缺乏定期检核户籍的制度,户籍的混乱和不实十分严重,这便使户等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与实际情况不符。
户口数量有关元代户口,现存的统计数字很少,且不够准确,很难说明整个社会人口的变化情况。
1235年乙未籍户所得汉地人户为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与金泰和七年(1207)八百四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四户的统计数相较,户数减少了约百分之八十八。这个乙未籍户的数字与当时的实际户数肯定存在着差距,一是这次籍户可能只包括金朝旧土的大部分;二是籍户不够彻底,户口有隐漏;三是仍有大量的驱口及诸王、贵戚、勋臣的私属人口不包括在籍户数之中。不过,上述差距不会特别大,因为金朝末年,战乱频仍,户口的损耗确实是惊人的。
河北地区,“人民杀戮几尽,其存者以户口计,千百不一余”。河南地区,“兵荒之后,遗黎无几”。这里再举两个实例。磁州(今河北磁县),《金史》卷二六《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三千余户,而蒙古征金之后,“四境户版,仅及千数”,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八强。宁海州(治今山东牟平),金、元辖境全同,《金史》卷二五《地理志》载其户数为六万一千九百余户,而《元史》卷五八《地理志》载其至元七年抄籍数却只有五千七百余户,减少了百分之九十强。
元宪宗时期(1250—1259),忽必烈以皇太弟的身分主管漠南汉地,在汉族幕僚的影响下,注意招抚流亡,安定社会,使中原部分地区得到了初步的治理。这样,中原地区的户口开始缓慢增长。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天下户一百四十万八千四百九十九”(《元史·世祖纪一》),比壬子年的籍户数增加了近二十万户。这增加的约二十万户,其中大部分当仍是搜括隐漏户口所得,但也有一部分是人口自然增长的结果。
中统元年(1260),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以后,立即着手对汉地的全面治理,推行一系列汉法,促进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其社会成效,反映在户口统计数字中就是户口的不断增加。《元史·世祖纪》中保存了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一年(1274)连续十四年北部中国的统计户数。这十四年中每一年的统计户数都比上一年有所增加,大多数年份的增长率在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二点二之间,这大体上是人口自然增长的反映。
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灭宋,统一全国。《元史·世祖纪》虽然记载了这一年的南北总户数,但南方户数乃据旧籍抄报,与实际情况颇有出入,不足为据。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元代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皆告阙如,直到至元末年才又出现了全国性的户口统计数,表列如下:年代公元户数口数资料来源至元二十七年所列户口统计数,大致上是宋、金旧土的户口统计结果,不包括蒙古部民、宣政院辖地(今西藏及青海、四川的藏族地区)和云南行省的户口。
至元三十年后,元代再没有较全面的户口统计,因此,至元三十年的统计户数是元代的最高统计户数,较之宋、金合计二千一百八万三千九百六十五户,相差七百零八万余户。这个差额过大,可见上列户口统计数字的不准确性。究其原因:首先,上列户口统计数字,在统计对象上不包括“游食者”和诸王贵族的私属人口。大量存在的奴隶只附籍在主人名下,不另立户,其口数当也有相当的隐漏。湖广行省西南部,四川行省南部的所谓“山泽溪洞之氓”也不在统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