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为发挥社会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日首次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为期5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是指国内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强调“谁办奖、谁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科技安全和公共利益;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我们鼓励设立社会科技奖,为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作用,不断弘扬科学家精神,激发科技创新创造活力,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宁夏科技厅规划与基础研究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根据社会科技奖设立情况,宁夏科技厅编制社会科技奖目录,向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后公布,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该厅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据了解,宁夏鼓励支持具备一定科技评审力量、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社会科技奖向全国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全国奖项。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团体标准,引导推动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