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高纯度、高密度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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