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唐宋之际社会变革的背景下,宋代士大夫的婚姻观凸显出鲜明的时代特征,从择偶观来看,士大夫不看重旧门阀士族而重视新兴的科举官僚。从婚姻生活观来看,宋代士大夫进一步强化了夫尊妻卑、夫主妇从、夫外妻内的观念,以此巩固男权制度下家庭秩序的稳定,社会和国家秩序的和谐。
一、宋代士大夫择偶观
1、门当户对
宋代婚姻择偶观虽然不看重“阀阅”但是仍旧看重“门第”,所谓的“阀阅”指的是有功勋的世家,“婚姻重阀阅”指的是看重其家族过往取得的卓越的功绩,根据家族的门阀高低来选择配偶,目的是为了维持家族血统的纯洁性和政权的垄断性,是门阀士族制度下的产物。
但是随着门阀士族制度的衰亡,由于出身高贵而享有的种种经济政治特权现象己经不复存在,所以,到了宋代人们在择偶过程中己经不看重“阀阅”,士庶的界限己经不那么重要了。
但是,人们在择偶过程中仍旧看重门第,而这个“门第”的概念指的是一个家族在当代的社会地位和成就。北宋时门阀制度解体,在新的官僚政治体制下,阀阅世家已经失去了其庇护功能。
取而代之的是一些由科举起家的士族新贵,他们享有很多特权。在此背景下,士大夫择偶时所强调的门第并不是为了维护血统的纯洁性,而是通过联姻构筑一个庞大的姻亲网络,借此来维护家族既得的和潜在的政治经济利益。重视门第,最终的导向是为了维系家族的发展。
2、择婿重才
宋代士大夫在择婿方面极其重视男方的才华,以及由才华带来的科举考试荣耀。由于科举考试在宋代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才华则是赢得科举考试的重要评判标准。
宋代科举制度日渐成熟,男子的才华最终表现在科举考试中,宋朝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榜下择婿”现象风靡一时,宰相、士大夫、士豪富室都在春榜之时争抢佳婿,谓之“榜下捉婿。”由于科举成为士人们达到较高的政治和社会的阶梯,一旦登第后,经由政治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就享有若干便利和特权,可以获得财富的增加,于是读书,中举,做官就成为一般人追求的目标。
而选择一个为官的女婿又成了当时盛行的社会风气,可见,择婿虽重才,实则更加重视才华在科举考试中的显现。自古以来,慈父慈母都渴望为女儿觅得佳婿,找到一个有才华有能力的女婿反过来又能帮助提升自己家庭的政治地位、社会名望和家庭财富,所以父母为此往往费尽心思。
总而言之,这种重才学的择偶观念受到当时政治制度对婚姻择偶观的影响,建立在深厚的文化基础之上,相对于之前的重门第,重才学的择偶观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个人努力的认可,对个人能力的肯定,是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由此亦能反映出当时女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在择偶时更加注重与之相匹配的才学,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交流。
二、婚姻生活观
1、职事分工上的夫外妻内观
宋代士大夫大多坚持“女无外事”理念,司马光始终秉持此理念,在其妻子去世后,他甚至不愿为亡妻作墓志铭。所谓“内”与“外”,并非断然隔绝且互不相涉的两界领域,“内事”与“外事”的界定却不刻板。
“外事”既包括社会事务,还包括与外界相关的家族产业的经营管理。婚后妇女不能直接参加社会事务,但是她们会关怀夫君前途、子女教育、家族命运,协助父辈、夫君、子弟处理事务,如此便能间接地参与到男性活动的社会圈和社会事务。
他们在关键时刻所显现的智慧谋略,她们对于家国命运的关怀,都反映了他们处理公共事务的才华和能力。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无论女子的智识多么深远,她们最大的功绩就是相夫教子,帮助男人事业成功。
2、耻于离婚观
宋代士大夫耻于离婚是多种因素导致的,首先,国家需要加强社会控制。宋初“积贫积弱”的局面致使边疆战事连连,国家需要迫切增加人口和积累财富。所以,在离婚问题上,法律文本的构建越来越严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劝和不劝离。
宋代法律对“三不去”作了明确界定:“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即妻的行为即便是符合“七出”的条件,但若同时符合“三不去”者,夫仍不得休弃妻。
与传统的“三不去”相比,宋代的“三不去”在三条款项的顺序上作了更改,将主持参与公婆的丧礼提到第一位,嫁娶时贫穷而离婚时富裕提前到第二位,而将原本排第一位的“有所取无所归”置于末尾,强调了对封建家长制的尊重、对夫妻之间患难之情的弘扬、以及对妻子离婚后生计考量的人文关怀,有助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亦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
其次,婚姻经济成本增加也使得士大夫耻于离婚。宋代士大夫在缔结婚姻时注重考虑对方家庭的经济条件,讲究高聘金和高嫁妆。聘金嫁资的不断上涨自然会导致离婚率的下降。而且一旦离婚,家族中老人幼子无人照看,家族事务无人料理。离婚还意味着高昂的再婚费用,以及再婚后复杂的人际关系等系列难题。
三、宋代士大夫大户人家的婚姻观评价
1、家族本位与夫权至上
宋代士大夫的婚姻观重视家族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绝对服从家庭利益,集体利益,否定个体的独立性。家族的荣辱在家族成员心中占重要位置,在择偶过程中,为了维护家族利益,年轻子女要服从父母长辈的安排。在婚内生活方面,宋代士大夫亦强调夫尊妻卑、夫主妇从、夫妻关系的长久,以此来保障家道的稳定。
在离婚方面,考虑到家族利益和家族秩序,士大夫也耻于离婚。七出、义绝、和离等离婚的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也始终强调家族利益至上。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宋代士大夫仍旧遵循“男尊女卑”、“夫主妇从”、“三纲五常”的框架。士大夫们常常用天地阴阳的宇宙观来比喻夫妻之间的伦理关系,他们将夫妻关系定义为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是一种绝对的天道、天理关系。
在封建等级观念的制约下,夫尊妻卑、夫主妇从成为家庭人伦规范,女子在婚姻中没有独立的人格,一切的价值都是为了男性以及整个家族服务,尤其在宋代,理学思想的盛行使得夫妻之间的尊卑等级进一步加深,并且被定义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对人性的摧残和扼杀。
在离婚问题上,宋代妇女也没有独立的自主权,宋代士大夫的离婚观,仍旧是以男权为中心的,有限的、不对等的,其目的仍旧是为了维护三纲五常的本位性,君权、父权、夫权是维系整个国家和社会平稳运行的基石。
她们被禁锢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相夫教子”的伦理纲常中,在离婚问题上并没有自由表达权。这些封建专制思想,既扭曲了人的本性,又压抑了人的正常需求,同时也遏制了人的进取精神与历史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阻碍了女性独立人格的形成和自由个性的发展,成为几千年来统治女性的圭桌圣典,从而阻碍了社会的向前发展,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这种观念无形中制约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影响了以后数千年中国人的思想发展方向,这种观念带来的弊端即便在当今仍旧存在,妇女虽然走出了家门,但仍旧会受到社会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精神上依旧难以自立,在婚姻生活中依旧处于对丈夫的依附关系。
2、婚姻观根植于宋代特定历史土壤
观念和社会环境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宋代士大夫的婚姻观是根植于宋代特定的历史环境土壤之上,另一方面,又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发挥反作用。宋代士大夫可以说是宗法制度下统治者伦理道德观念的倡导者、传播者,由于士大夫群体的特殊性,他们观念的传播更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同时也更通俗、更具有影响力。
另外,这些士大夫家族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的婚姻观念代表着当时社会中、上层人群的婚姻观念,通过联姻,这些大家族形成错综复杂的婚姻关系网络,对宋代的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语:
宋代婚姻生活中男女角色定位进一步强化了女主内的角色定位,并使得这一性别角色分工一直延续和影响至近代,“在族规家法制约下的男女两性分工中,男性被抚赋予争取功名、光宗耀祖和外出挣钱、养家糊口的责任是因,女性被要求传宗接代和相夫教子、管理家务就是果。
参考文献:
《续资治通鉴长编》
《梦溪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