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新的生产资料,人工智能是新的生产力,云计算是新的生产工具,互联网和5G等是自然环境,区块链定义新的生产关系。实现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能力,需要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支撑。
数据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自增值性。
9月8日,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单志广在外滩大会见解论坛“可信创新技术:激活数据要素新价值”上表示,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目前全世界还没有形成数据产权制度的共识,仍处于数据产权的理论研究探索期和实践摸索期,应按照生产关系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形成中国化的数据产权新模式、新经验。
单志广表示,数据已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资料,数据要素正从要素化向价值化转型,其中仍有学术、技术、应用、产业、安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从全世界的研究来看,仍然没有真正破解数据为何能带来价值化、数据如何价值化等问题,数据的价值体系、增值的利润过程等仍处在构建中。
数据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自增值性。数据资产可无限循环利用、价值可持续。数据越共享价值越大,数据要素越挖掘价值越大,并且数据的复制没有成本。单志广表示,基于这些特性,要通过数字科技、区块链、新型隐私计算等技术为0和1这种要素价值化,要创建新的理论、打造新的路径、形成新的产业,传统的系统和交易模式无法解决今天的数据要素遇到的问题。
去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提出20条政策举措。
单志广表示,“数据二十条”定立了未来数据基础制度的四梁八柱,但有的环节仍然没有完全的解决方案。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也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难点。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哈里·科斯的观点,由于存在交易成本,清晰的确权安排是实现要素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全世界还没有形成数据产权制度的共识,仍处于数据产权的理论研究探索期和实践摸索期,在制度设计方面没有成熟的模式可借鉴。“数据二十条”以数据持有权代替所有权进行制度设计,单志广表示,这为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但数据持有权不能交易、继承、转让,仍然存在局限性。“所以我们应该按照生产关系要服务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来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形成中国化的数据产权新模式、新经验。”
“数据二十条”是我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框架性文件,从订立框架到丰富完善仍然任重道远,需不断落细落实。单志广表示,“数据二十条”中有22处“依法依规”表述、16处“合规”表述,这些是相关操作实施的前提条件和依据要求,但依从哪些“法”、“规”、是否已有合适的法规等,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化。此外,“数据二十条”提出要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等,这些能力的实现需要底层技术,包括基于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
数据是新的生产资料,人工智能是新的生产力,云计算是新的生产工具,互联网和5G等是自然环境,区块链定义新的生产关系,它基于互联网的可信分布式数据库把过去孤立、分散的私有化数据上链变成共权的公有数据。单志广认为,数据可交易性前提是数据要素个体可辨识性、用途可追踪性、价值可衡量性这“三性”。如果把数字化比作一条河流,“未来河流的数据价值要能够价值化,就应该精准识别河流中每一个水滴的来龙去脉,还有它未来流向的全过程信息。”他表示,业界要高度重视区块链、隐私计算技术对“三性”实现的支撑,将“三性”跟区块链、隐私计算底层技术高度连接,建立中国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