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作说明。据了解,《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证书。《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草案》共7章40条,包括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与监督、附则。《草案》进一步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和监督,加强学风建设,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完善科学评价体系,强化导师队伍建设。
《草案》同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学生配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承担指导工作。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研究生开展研究和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或者专业能力。
此外,为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争议处理的有关程序,学生或者受教育者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