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观察网 历史 “急于黎庶,缓于权贵”“刑不上大夫”-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

“急于黎庶,缓于权贵”“刑不上大夫”-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

据说古代的“法”字的三点水部首就是代表法律应该像水一样公平的意思。可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不仅法律本身不公平,司法审判更是不公平,有权有势者可以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于是社会混乱、法制威信扫地也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南梁时,有一次梁武帝到南郊去祭祀上天,车驾走到半路上,忽然道旁有个白发老人高声喊叫,要拜见皇帝。梁武帝下车接见老汉,以为老汉是要当众对他歌功颂德,可是没想到那位老汉对他说的是:“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这不是长久之术。如果能够改正,天下人都有救了。”

实际上这位老汉所说的“急于黎庶,缓于权贵”这句话,不仅可以用来指责梁武帝,而且也可以说是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状况的高度概括。所谓“急于黎庶”,就是指司法机构对于普通平民百姓犯罪案件,苛求罪名,轻罪重刑。

南齐时,王敬则为吴兴太守,当地社会秩序不良,经常有拦路抢劫的案件发生。王敬则的对策是用重刑滥杀来遏制。有一个十几岁的少年在路上拾到了别人遗失的包裹,王敬则不分青红皂白,就将少年抓起来当作强盗,在大路上砍头示众。据说从此“路不拾遗,郡无劫盗”。

南齐时孔琇之为吴县令,县里有个10岁的儿童偷割了邻居田里一束稻,孔琇之知道了,下令把那个孩子抓起来治罪。手下的僚属劝他宽大为怀,他却说:“十岁便能为盗,长大何所不为。”照旧判刑,“县中皆震肃”。

北魏时李洪之为秦、益二州刺史,到任后宣布,凡带刀行走的与抢劫同罪。他先遍请两州境内的豪强长老,宣布这项命令。然后派人在各个交通要道拦路搜查行人,发现带刀的就抓起来送到州衙门判刑,枉杀无辜百姓数百人。

还有的司法官员从儒家的礼教观念出发,无中生有判人有罪。

如刘宋时,沛郡相县有个叫唐赐的,到邻村饮酒回家后生病,吐出十几条蛔虫,不久就病死了。他临死前嘱咐妻子张氏,自己死后要剖腹验尸,查明死因。张氏在丈夫死后按照丈夫的遗嘱进行了尸体解剖,她的儿子知道了这件事,并没有阻拦。

不料有人去告发他们,说他们母子残害家长的遗体。按照当时的法律:伤害他人尸体,处四岁刑;妻子打伤丈夫,处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可这3条法律都不能适用于这个案件。而且这件事被告发以前朝廷刚发布过大赦,按照古代法律,官府不得受理赦前发生的案件,以赦前事告发他人的要按诬告罪处以反坐。所以,官府根本就不能受理这件案子。有的官员认为张氏是遵从丈夫的遗命行事,不是存心损害丈夫的遗体,应该无罪。

吏部尚书顾觊之却说

:“法律规定移动路上的尸体都算是不道重罪,更何况妻子行常人所不行之事。不能曲通小情,应当按大道理来办。”他建议判处张氏为不道罪,唐赐的儿子为不孝罪,两个都是死罪。这个意见得到了皇帝的批准。

同样在刘宋时,曾有百姓杀死当地行政长官的案件,由于正好遇到大赦,罪犯被赦免死罪,按照当时的规定,死罪罪犯遇赦应该迁徙遣送至2000里外避仇,防止冤冤相报、复仇不已。尚书右仆射刘秀之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法律上虽然没有平民杀死官长的特别规定,但如果罪犯可以因赦而迁徙遣送的话,就和普通的杀人没有一点区别。民敬长官,比之父母,罪犯即使是遇赦,仍应该终身服苦役,家属应该补兵(编人士兵的专门户籍)。”他的观点也得到了皇帝的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这些案例都是在政治局势比较稳定的时候,由司法机构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做出的判决,而且是被当时的史学家作为正面的、被认为是正确的做法而记载下来的。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很多情况下都采用“军法从事”,滥用死刑、重刑的现象比比皆是,至于滥杀无辜、草菅人命的事例更是举不胜举。如北魏虽然有正式的律令,但实际上常常以军令从事,每年处死的人常在万人以上。史称北魏“刑罚滥酷”,百官“咸以深酷为无私,以仁恕为容盗”。

由此可见,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实际的司法状况是如何“急于黎庶”的。

所谓“缓于权贵”,就是千方百计为有权有势的人开脱罪名。除了图谋反对皇帝以外,其他的罪名很少会加在皇亲国戚、世家大族的头上。两晋时“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方面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

东晋时名士孙盛为长沙太守,贪赃枉法,秽声四闻。荆州刺史桓温派出的部从事前来监察,明知道孙盛的劣迹,可因孙盛的名气太大,并不弹劾。孙盛与当时的清谈名士殷浩齐名,殷浩谈论老庄号为天下无对手,可和孙盛清谈就无法折服对方。有一次两人整整谈了一天,饭菜端上了桌也顾不上吃,孙盛谈到得意之处,奋力抖动麈尾,塵尾的毛都掉在了饭菜里。

这在东晋朝野传为美谈。孙盛知道部从事曾到郡中巡查后,毫不在意,竟然写信给桓温,嘲笑那位包庇他的部从事:“进无威凤来仪之美,退无鹰鹯搏击之用,徘徊湘川,将为怪鸟。”桓温觉得这太不给自己面子了,又派了一位部从事前去彻底清查,揭露孙盛“赃私狼藉”,把这位大名士关入囚车,押到荆州。可是等到真抓来了,桓温又不愿意因此得罪世家大族,把孙盛放了,这事就不了了之。后来孙盛照旧升官,仍居清要高职。

东晋时有的世家大族代表也看到了这种司法的弊病,比如大姓庾氏掌权时,庾翼写信给主持朝政的哥哥庾冰,说江东的政治弊病就在于讨好豪强,祸害百姓,“时有刑罚,辄施之寒劣”,而放过豪强。他在信中举例说,当时建康卫城石头城的粮仓里累计被盗仓粮上百万斛,盗贼全是守城的主将,可结果是把看守粮仓的小吏拿来顶缸,处死一批了事。

有个叫山遐的官员担任余姚县令,到任才80天,就清查出豪强挟藏的户口2000多户。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私自挟藏户口是死罪。山遐逮捕了当地挟藏户口的豪强虞喜,准备按照法律处以死刑。

当地豪强群起而攻之,纷纷到朝廷为虞喜辩护,说虞喜屡次被推荐为官都不就行,是有“高节”,并诬告山遐擅自多造了县衙门的房屋。当时主持朝政的王导居然下令将山遐逮送朝廷问罪。山遐向所属的会稽内史请求宽限他百日,抓住全部挟藏户口的罪犯后再去京城受审,可朝廷不同意。最后山遐被免官,虞喜的案子也不了了之。

中国古代的法律都规定一户犯罪,左右邻里都要连坐受罚,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如果邻里是士大夫就可以免除连坐。但两晋南北朝时,士大夫从不受左右邻里的连坐,邻里有罪,应该连坐的士大夫都被法官宽大放过,即使是重大案件,上报朝廷后也都是被皇帝“恩宥”。造成士大夫犯罪庶人邻里连坐,而庶人犯罪士大夫邻里无须连坐的现象,引起了庶族阶层的强烈不满。

刘宋初年为了解决这个司法难题,朝廷专门召开会议讨论。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庶人平民仍然必须受犯罪士大夫的连坐,而士大夫原则上没有不受连坐的特权,但如果庶人邻里犯重大罪行,士大夫可以以自己的奴婢去顶连坐的罪名,由奴婢代受处罚,没有奴婢的士大夫之家也可以用钱财来赎连坐之罪。

就连这个调和性的结论也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对于司法部门并没有什么必须执行的权威性。尤其是在世家大族集中的建康城,士大夫仍然丝毫不受邻里的连坐。

自东汉起,按照儒家所言西周时“鞭作官刑”的说法,法律规定上级官员有权对犯轻微罪行的或办公事出差错的下级官员进行鞭打或杖责。曹操统治时,曾经很严厉地施行这项法律,但从曹丕开始,这项法律就逐渐被架空了。

两晋时期,士大夫犯罪从不受体罚,法律规定形同具文。刘宋建国后,宋武帝刘裕下诏,说杖罚虽有法律规定,可是要确证某项罪名却很麻烦,真的施行杖罚,官员们又都受不了,法律等于虚设,不行杖罚又对犯罪无法处罚。

他要求司法部门研究解决办法。然而司法部门似乎也没有拿出什么好办法,这个问题直到南梁时依然存在,梁武帝也曾下诏要求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可是结果又是不了了之。只有少数民族统治的北朝,对犯罪官员是确实施行杖罚的。

中国古代审理案件总是要动用刑讯的,秦汉以来的法律都规定对于犯罪的官员也要进行刑讯。南朝时刑讯有“测立”制度,犯罪嫌疑人要先受鞭二十、笞三十,然后戴上枷等戒具站在一个高1尺的圆顶土垛上,每天站立两次,每次时间为7刻;间隔3-5天,重复进行,经过测立拷打累计达150下还不认罪的,可免死罪。

士大夫官员给予优待,用断食代替测立:断食3昼夜(古代每100刻1昼夜)可进粥1次,总共1000刻后仍然不认罪的,可算无罪。尽管已有这样的优待,可实际上士大夫官员极少有受测的。南梁时,武昌太守何远被诬告贪赃枉法,关在廷尉府受审,他不服罪,自愿受测立摆脱罪名,算是当时绝无仅有的硬汉。

南梁梁武帝是这一时期执法“缓于权贵”的最为典型的代表。他登上皇帝宝座后,总结刘宋、萧齐短命而亡的历史经验,认为主要是朝廷对皇族、权贵过于提防猜疑,造成骨肉相残的惨剧。他当了皇帝,就力图以骨肉恩爱来代替骨肉猜疑,这种恩爱的具体表现就是凡皇族权贵犯法都免予追究,朝廷大臣犯法都暗示或明示司法机构予以宽大处理。

比如梁武帝的弟弟临川王萧宏,公元505年担任诸军都督,统率梁军大举北伐。梁军声势浩大,装备精良,北魏的将领认为是100多年以来未曾见到过的南方劲旅。可是萧宏胆小如鼠,逗留在洛口近一年不敢前进,师老兵疲,在一个暴风雨之夜一哄而散,萧宏带了几个亲信抢先逃命。

如此丧师辱国的逃兵统帅,居然一点都没受到处罚。萧宏热衷于巧取豪夺,恣意聚敛财富,他在建康放债,债务人要以土地、房产为抵押,债务一到期就把债务人赶出家门,造成大批居民流离失所。他家里的库房有上百间,平时严加封锁,有人向梁武帝告密,说临川王密谋造反,在库房里藏着大批兵器。

有一次梁武帝到萧宏家里喝酒,故意借着酒醉,闯到萧宏的库房去查看。萧宏唯恐自己来路不正的财产被发现,一脸惊恐,梁武帝更加怀疑,执意逐间细看,发现这些库房堆满了钱财:铜钱每百万一聚,树一个黄榜;每千万一库,树一个紫榜;一共有30多库。其他房间里堆积着布、绢、丝、绵、漆、蜜、苎、蜡、朱砂等。

梁武帝知道萧宏只是聚敛钱财就放心了,根本不问这些钱财是怎么得来的,说:“阿六,你日子过得真是不错!”

萧宏的儿子萧正德,曾过继给梁武帝为子,后来梁武帝有子又回本房,因此心中悻悻,投奔北魏,自称是“被废太子”。在北魏没有得到重用,再逃回南方。梁武帝对这样的叛逆只是垂泪教训一番,依旧让他官复原职。

萧正德和弟弟萧正则以及另外两名权贵子弟,号为建康城里的“四凶”,经常带领一批无赖在道路上杀人,号为“打稽”,抢劫钱财,夺人妻妾,略人子女,无恶不作。司法部门对他们却无法执法。建康城里居民晚出早归,不敢单独行走。后来萧正则劫杀和尚,才惹恼了梁武帝被迁徙到岭南。梁武帝这种骨肉恩爱造成的结果是比宋齐时更为丑恶的骨肉相残局面。当侯景起兵反叛时,萧正德与侯景勾结,迎侯景进入建康城,自称皇帝。

侯景攻破台城(宫城)时,他还亲自操刀要杀梁武帝,后来又与侯景发生冲突,被侯景杀死。梁武帝的儿子萧纶乘乱割据郢,萧绎割据江陵,萧纪割据益州,梁武帝的孙子萧督割据襄阳,他们以勤王的名义起兵,都自称是皇位继承人,彼此交兵,并都向北朝称臣请求援助,坐等梁武帝及其太子萧纲被侯景杀死,最终导致南梁的灭亡。

南梁时政府的监察机构已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世家大族环环相扣,得罪哪一家都不行。尤其是有关名声的弹劾及因此而受到的刑罚处罚,两家就成为世仇,子孙三世不再交往。

被弹

劾者的子孙弟侄必定要到皇宫前面光头赤脚地喊冤求情,儿子们还要穿上草鞋、粗布衣裳,蓬头垢面,在街道上拦截宰执大臣申诉冤枉,甚至磕头流血。如果是被判刑的,子孙弟侄还要在官府门首守候静坐。

这样一来,很少有人愿意完全撕破脸面和别人结下世仇,监察机构只能是形同虚设,被弹劾的只是些没有世家大族背景的小官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法律本身的发展趋势就是“急于黎庶,缓于权贵”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社会矛盾尖锐,统治者往往以儒家所谓“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颁行种种苛刻残酷的法令。

曹魏时规定士兵有逃亡的,妻子也要处死,儿女没为官奴婢。在皇室划定的禁地内杀死一只鹿就要处死刑,财产全部没官。曹操亲自制定的“军中令”凡有关作战的条文几乎没有适用死刑以外刑罚的。

为了迅速稳定统治秩序,这一时期的法律对劫盗罪处刑极重。东晋时曾规定本犯及其家人都要处死,同一户籍的近亲补兵。南朝沿袭这个规定,凡劫盗即使遇到赦免,仍要在脸上刺字,终生拘锁为政府练铁。

北朝时的治盗法令也与之类似。相反,对于官僚贵族的犯罪行为,处罚则日益减轻,贵族高官可以享受“八议”,普通官员在诉讼程序上可以享受“上请”(请求将案件上报皇帝处理),在适用实体法律时可以享受“以官当徒”“官当”等等特权。

除了被认为是反对皇帝的罪行以外,实际上绝大多数官员犯罪都是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罚的,至重也不过是“除名”(除去官员的身份)及“禁锢”(不得再做官)而已。

除了“急于黎庶,缓于权贵”以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还有另一个突出的特点,这就是滥赦。中国古代皇帝经常发布大赦,在规定的某一时间以前所有的已被告发或未被告发案件都因大赦而撤销,已被判刑或尚未结案的罪犯都可以由于大赦而免除罪责。

根据近人徐式圭《中国大赦考》的统计,在这381年间,由各位皇帝发布的大赦令多达428次(包括三国两晋南北朝各对立政权,但不包括十六国时期各割据政权发布的大赦),其中两晋的157年间,共发布了116次大赦,平均每1.35年就有一次大赦;而南朝各代大赦更为频繁,178年中发布了146次大赦,平均每1.22年就有一次大赦。这是中国历史上大赦最滥的时期。

改朝换代要大赦,算是“与民更始”;新皇帝登基要大赦,算是“荡涤积弊”;皇帝结婚、生子也要大赦,叫作“普天同庆”;打了大胜仗要大赦,那是显示皇朝武功;发生灾荒时寸也要大赦,算是应上天的谴告,皇帝罪己宽民,实际是唯恐社会矛盾尖锐,昭示“法不责众”;有了各种祥瑞吉兆,也会发布大赦,表示“奉天承运”,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在大赦令中特别列举,不准赦免。

到了北齐还特意在法律中规定“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十条”,所以真正得到赦免的罪名本身就是些鸡毛蒜皮的轻微犯罪,而有权有势的罪犯正可以玩弄花招,将自己的案子拖到发布大赦时不了了之。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划定一个压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限度,让被统治阶级成员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儒家对此是相当重视的,孔子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即法律要适当,否则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做才行。

而这一时期在司法中“急于黎庶”的做法,将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超出了法律的限度,大大压缩了被统治阶级成员的活动范围,造成孔子早就警告过的“民无所措手足”的局面,其结果只能是激化阶级矛盾,导致人民只能以武力进行反抗。

另外,法律同时也具有规范统治阶级内部行为准则的意义。封建时代的法律都是特权法,战国时期法家所谓的“刑无等级”,实际只是强调贵族官僚只能享受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特权,而儒家强调“刑不上大夫”,是要贵族官员享受法律之外的特权。

后者的主张在世家大族势力强大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就是以用法“缓于权贵”的形式而得以部分实现。造成的结果是,统治阶级中的部分集团被允许突破统治阶级的内部行为准则,这些集团的势力得以恶性膨胀,在激化其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矛盾的同时,也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社会的剧烈动荡,封建皇朝的统治被倾覆。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走马灯般的皇朝更迭的重要原因之一。

至于频繁公布大赦的做法,是早在战国时期就被很多思想家予以否定的政治下策。如《管子》就曾指出:“赦出则民不敬。”汉朝时也有“一岁再赦,奴儿喑哑”的谚语。就统治者的本意而言,是想借助大赦来缓解统治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但是结果却往往适得其反,由于频繁滥赦,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暴露出统治阶级力量的衰落,反而更容易触发统治危机。

纵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大赦情况就可以发现,每当皇朝统治力量比较强大时,大赦是相当有节制的。比如在皇朝开国时期,一般大赦都比较少。到了统治的末期,朝廷统治力量衰落,就求助于大赦来平息种种危机,造成危机-大赦-更大危机-再次大赦的恶性循环,直至皇朝的灭亡。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西晋。晋武帝司马炎正式废魏建晋,统治25年,发布11次大赦。而他的儿子、白痴皇帝晋惠帝在位16年,发生八王之乱及其导致的大规模战乱,朝廷完全控制在一轮又一轮的野心家手中,为了缓和危机,笼络政治敌手,竟然发布23次大赦。可是每一次大赦都会触发更大的危机,引起更大规模的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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