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韩国6.2%—7.5%,台湾地区3.8%—4.2%,美国13.7%—55.7%,实施期限5年。
2023年4月1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等10家申请企业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等9家支持申请企业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继续按照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 (株)LG化学 6.6%
(LG Chem, Ltd.)
5. 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 其他韩国公司 7.5%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 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 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55.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产品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6月23日开始,应于2024年6月23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政策法规处
电话:0086-10-65198073、85093421
传真:0086-10-65197590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