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东证监局公布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阳光人寿2016年通过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股份)非公开发行取得胜利股份5.56%的股份,2023年4月18日至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股份300万股,占胜利股份总股本的0.34%,成交金额1137.72万元。该公司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