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时代已经到来。AI与传统层面的工业技术自动化(Automation)的差异可能就在于,机器与人类的关系有大幅进展。从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AI一定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但是,就算AI把经济大饼越做越大,但人们存在资本、知识不均以及潜在就业萎缩的问题,也只会让贫富差距更剧烈。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专家和政策制定者也开始讨论起结构性改革的可能,从教育和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到财政税收政策等多个角度入手,可以尽可能降低AI技术的潜在风险和副作用,并实现其对整个社会的最大贡献。其中,对机器人征税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通过设计和实施合理的对机器人征税的政策,可以平衡对机器人和人类劳动力的使用,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并为未来智能化时代的人类创造更多的福祉。
一、对机器人征税的必要性:辅助征税、征税客体抑或作为纳税人
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从“金税一期”到“金税四期”,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以AI和大数据应用为依托的智慧税务正在加紧建设中。
机器人本身可以在征税过程中发挥辅助征税的作用,AI技术应用于税收征管提升了监管水平和力度,并让税源的政府治理更加透明。借助AI技术,可以通过分析和监控市场主体的财务数据轻松找到偷税漏税的违约者,同时AI技术可以提供改进的服务,例如自动税务申报、全电发票以及基于各种智能终端的数字税务局的便捷使用,还可以帮助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则并提高申报效能,提高税收意识。
无论是对于初级机器人,还是对高度智能化的ChatGPT,征税的合理性基础都在于其自身创造了价值和利润,而无论其本身作为征税客体抑或纳税主体,都不影响其纳入到征税框架中来,特别是纳入到以所得为基础的直接税中。
一种理解是,机器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只能作为征税客体。在税法上,征税客体是指被课税的对象或者范围。从税法关系上,机器人仅仅是作为设备而被其所有者进行管理,其所产生的收益实际上由其所有者持有,其所有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在对机器人征税中,纳税人主要指使用机器人自动化流程的企业和组织,这些企业和组织从机器人的使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承担机器人代替员工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另一种理解是,机器人自身可以成为纳税主体。机器人通过自身的智能算法、传感器控制和各种外设完成任务,并能进行有效自我运算、经营管理并产生归属于机器人本身的利润,因此机器人本身具有完全独立的纳税主体性质,并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当然,这种理解,会遭遇一些科技、伦理和法律上的质疑。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就像法人资格在之前也不为当时的法律资格所承认,既然非自然人的企业也能成为纳税人,那么机器人为何不能具有税法上的主体资格呢?
还有一种相对折中的观点,尽管机器人不具备完全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情境,但可以作为相对独立的纳税主体。若机器人本身不能进行自行申报,其关联的企业和组织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申报和管理责任。例如作为机器人和AI技术的所有者或业务关联者,他们需要协助机器人缴纳税款,并确保机器人的编码、配置和操作等都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二、对机器人征税的正当性:税收公平原则与公共福祉原则
对机器人征税的问题,可以从多个层面来分析和研讨。
一是纯工具论视角,机器人对人类社会本身仅只是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在这种视角下,传统的税收制度与机器人使用并不产生直接冲突,机器人只是提高了生产效能或者使得企业能够成为科技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者因为价值联结点(常设机构)的虚拟化使得传统税收秩序受到挑战而需要进行规则更新。
二是社会政策视角,认为机器人的广泛使用会对人类就业市场造成冲击,需要包括科技、税收政策在内的宏观政策加以调控,以冲抵机器人无节制使用造成人类劳动力的大量失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三是科技伦理视角,认为随着时间推移,不排除未来机器人成为独立于人类思考的单独主体,形成类似于公司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此种情况下,会对人类社会、科技伦理以及税收、法律制度造成根本性、变革性的重大影响,需要对此种情形下税收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财政转移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
在纯工具论和社会政策论视角下,减少对使用机器人的公司的税收优惠固然是一种平衡就业政策的策略,但也可以通过征收机器人税的方式获得更多税收收入而将其用于转移支付,对人类劳动力就业市场和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补贴。也即,在经济和科技政策上仍然鼓励机器人公司的发展,但可就因此增加的税收收入和社会财富用于特定就业群体补贴或全民福利,这也是很多社会学、税法学者和科技界人士的普遍观点。因此,讨论对机器人征税的正当性,可以从税收公平原则和公共福祉原则两个角度入手。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财产和能力承担相应的税收责任。具体到对机器人征税的问题上,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对涉及对机器人课税的相关产业、AI的持有主体甚至是ChatGPT高智能机器人本身,制定统一规则并公平对待,需要考虑市场上特别是数字经济下强者和弱者的差异,并保证量能原则在税制上的概括适用,确定更为具体的税种设置、征收范围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如果机器人和AI技术的使用导致企业盈利增加,则征收AI税不仅可以实现公平性,同时也能够督促这些企业在享受机器人自动化流程带来的利润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共福祉原则是指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来支持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项目。AI企业在获得巨额收益回报的同时也拉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而通过征收机器人税则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然后通过再分配政策弥补社会差距。对机器人征税可以提高政府的财政收入,并用于支持那些受到机器人自动化流程影响的群体的教育、培训、再就业等项目,以使他们更好地适应AI时代下新的就业市场。同时这些资源也能够更好地被用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用于支持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文化事业等公共服务和福利项目。
三、可行性:AI产业发展与科技、伦理及法律政策
随着AI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机器人征税的可行性正在逐渐得到验证和证实。AI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制造业、物流系统、医疗保健等领域,这使企业可以更高效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操作。这也意味着自动化流程代替了许多传统的人类工作,从而降低了相关劳动成本。因此,对机器人征税将是一个有利的方式,以纳入自动化流程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包括AI技术在内的科技进步无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机器人时代的勃兴能为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是一个总的趋势,也不适宜加以阻拦和遏制。对机器人征税可以激发企业开发新的技术和解决方案,以减少对使用机器人时可能发生的税收负担。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对机器人征税需要国际合作和统一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在不同国家面对不同的税收法规和标准,并保证公平性和可行性。
对机器人征税,可能引发很多伦理上的争议。
首先,是机器人有了一定的自主决策能力后,如果将其视为需纳税的个体,是否也意味着它们应该承担与人类相同的责任和义务?这可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机器人的行为和决策是由程序和算法控制的,并非完全受其个体意志支配。
其次,如果机器人被视为一个需要纳税的实体,则可能会引起关于机器人是否应该享有法律权利的争议。例如,机器人是否应该有权利决定其税收负担或是否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等?准确来讲,只有在科技伦理以及法律上认可机器人的独立属性基础上,才有可能产生机器人税的命题,否则机器人只能作为征税客体或者征税过程中的相关税收要素。
在ChatGPT时代下,加强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鼓励和支持是更为重要的事情,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引导、融资扶持、财政奖励等措施,创造有利于AI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同时,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AI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机器人产业的创新和发展。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项目、资金和人才加入到我国的AI行业中来,推动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
当然,在未来AI技术越来越成熟和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和财税政策也需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政府需要提前进行预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平衡不同利益方的权益,促进AI行业的健康发展。税收制度的基本理念始终是以公平、效率和简洁为核心,AI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影响我国现有的税收模式和体系,但对于税收制度的基本理念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反而会更加强化对税制理念的核心认知。
《对机器人征税:如何使数字经济适应AI?》,泽维尔·奥伯森 著,王桦宇、孙伯龙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版
(作者王桦宇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与社会治理等,译有瑞士学者泽维尔·奥伯森所著《对机器人征税:如何使数字经济适应AI?》,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作者张雨欣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