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科技伦理治理要求,遵循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加快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推动全面转入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7年,三大科创高地等重点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制度规范率先建立,精密智治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有效运行,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深入人心,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基本建成符合国情、与国际接轨、具有浙江辨识度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二、构建上下协同、分工协作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体系
(一)完善科技伦理管理机制。成立省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研究重大科技伦理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重大科技伦理建设决策咨询服务。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规则及流程制定、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复核、重大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和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二)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是科技伦理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本单位科技伦理制度建设、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从事“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方向科技活动,且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
(三)发挥社会团体协同治理作用。推动成立省科技伦理学会,支持伦理学界工作者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参与科技伦理理论研究,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社会组织体系。相关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要发挥学术研究支撑、宣传教育、普及交流作用,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积极践行科技伦理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营造重伦理、讲诚信的创新环境和学术氛围。鼓励社会团体搭建面向公众的科技伦理交流沟通平台,拓宽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四)引导科技人员加强自律。科技人员要加强科技伦理知识学习,树立科技伦理意识,在科技活动中遵守科技伦理原则,自觉接受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主动报告、坚决抵制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科技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科技伦理问题负总责,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科技伦理管理和记录,确保项目实施严格遵循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并审慎依规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
三、建立规范有序、重点突出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
(一)制定完善以人工智能为重点的“互联网+”领域科技伦理规范。健全相关标准,明确具体要求,完善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供应、使用、管理等具体活动的科技伦理规范,避免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中的偏见歧视,强化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监测和使用评估,加强对人工智能在金融、交通、医疗健康等场景应用中的科技伦理治理。健全公共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维护数据安全,切实保护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二)深化以生命科学和医学为重点的生命健康领域科技伦理规范。健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研究领域科技伦理风险防范。研究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科技伦理问题评估和对存在重大科技伦理风险的医疗技术审查。常态化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检查抽查,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科技伦理管理,维护国家生物资源安全。
(三)探索以纳米材料和生物医用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探索建立纳米材料领域相关科技伦理规范,强化纳米技术与人工智能、生物、医学等技术交叉应用中的科技伦理监管。加强生物3D打印材料、血液净化材料、医疗器械用配套材料等生物医用材料研发、应用的科技伦理风险防范。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优化创新医疗器械等临床试验的科技伦理审查流程。
(四)开展新技术、新业态科技伦理前瞻性研究。密切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开展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生物育种等新兴技术的科技伦理研究,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推动科技新兴领域、交叉领域的科技伦理审查标准、规范、指南的研究制定。推动科技活动单位开展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参与国际科技伦理议题讨论和科技伦理规则制定。
四、建设数字化改革引领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管体系
(一)建立科技伦理多跨协同审查机制。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评估或审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开通快速审查通道,相关科技活动单位应制定应急审查制度和流程,确保快速响应。在三大科创高地相关重点领域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委托审查机制和跨机构、跨区域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二)建立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加强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监管,推动监管全面覆盖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各环节。对“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风险的科技计划项目,要严格风险评估并签订科技伦理承诺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科技活动加强监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从事科研活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三)建立科技伦理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科技伦理智能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科技伦理舆情智能监测、收集、研判和处置,打造系统集成、精密智控的科技伦理数字化治理平台,有效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开展新兴科技领域研发与应用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技伦理风险。探索制定公众参与制度,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科技伦理事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建立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压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调查处理主体责任。各科技活动单位应制定完善相关查处规定,及时主动调查本单位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财政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要根据违规的事实、情节、性质,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严肃惩处,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五、健全支撑有力、导向明确的科技伦理治理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扎实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各项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科技伦理风险。省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技伦理治理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分析,适时开展科技伦理治理情况评估。
(二)加强人才培养。加强科技伦理学科、研究机构建设,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等培养的重要内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人员科技伦理培训,将科技伦理教育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
(三)加强宣传普及。充分依托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载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广活动,营造科技向善的创新环境。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传播科技伦理知识。鼓励社会各界和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伦理普及活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