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持续强调信息安全的大背景中,仍有券商工作人员顶风作案,同时竟有券商员工泄露监管调查信息。而相关的违规行为,均遭到了监管的警示。
5月15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经查,李丈作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正证券”,601901)郴州永兴大桥路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将通过公司系统查询获悉的投资者李某账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湖南证监局指出。
湖南证监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李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紧接着在5月16日,安徽证监局也发布了一则有关券商员工泄露信息的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在《关于对刘云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指出,经查,刘云鹏在就职华林证券芜湖皖江财富广场证券营业部期间,存在泄露监管调查信息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安徽证监局进一步指出。
年内,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特别是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多方强调。
1月13日,证监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月28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53条,对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者信息安全。
同时,《办法》还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违规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等。
3月31日,证监会对颁布至今已近15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发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条例》系统规定了信息技术制度,夯实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基础,增设了“信息技术”专章,突出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保障信息技术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维护信息技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和客户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