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通报券商研究报告发布中存在的典型问题。
5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近日监管向各证券公司送达了《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称2022年在全行业开展研报业务“双随机”现场检查专项工作,共覆盖45家证券公司和300篇研报。
从检查情况看,据《通报》,研报业务存在三大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
针对相关问题,《通报》重申了四项监管要求:一是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二是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三是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四是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
通报三大典型问题
《通报》表示,虽然从检查情况看,研报业务合规水平和专业能力总体较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部分证券分析师研报制作专业性审慎性不足等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未根据法规规范要求及时更新调整。例如,随着新媒体、互联网展业新业态的应用,未建立互联网平台发布研报、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证券分析师公开发表言论前的内部报备制度。”《通报》进一步指出,还包括未建立健全市场影响评估机制,未建立专项的投价报告制度,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机制中的合规因素、研究质量因素不明确,外部专家邀请、身份核实、合规要求告知等机制不完整等。
《通报》称,二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不足。如质控合规审核流于形式,未分别建立清晰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核清单,质控或合规人员提出意见后跟踪不足;调研活动未经事前审批,调研纪要未作为必备工作底稿;向公司备案的研报服务微信群不完整,质控合规审查人员开展跟踪检查频率不明确,检查底稿未留存;证券分析师绩效考核打分依据未留痕,个别与研报业务存在利益冲突人员参与考核打分。
“三是具体研报制作审慎性不足,个别员工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数据信息未标明出处、来源标注不明确或引自非权威渠道;其次,是研报依据不充分,仅基于局部信息简单推定、实际材料支撑不足,结论缺乏审慎性;再次,是工作底稿中留存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分析过程等内容不完整,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意见留痕不足;最后,是未经质控合规审查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价报告或私自发表证券分析意见造成不当言论传播。”《通报》表示。
重申四方面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部分证券公司研报业务内控薄弱环节、部分证券分析师等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等问题,监管重申了四方面法规规范要求。
首先,是加强研报信息来源和留痕管理,打牢高质量研报坚实基础。一方面,是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管理,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另一方面,是优化信息来源核实机制,明确专项提级审核措施。
其次,要求强化研报制作、审核、发布全流程内部控制,着力提升专业质量和合规水平。一是压实制作环节责任要求,确保研报专业审慎。二是强化审核环节管控,确保质控合规落实到位。三是加强发布环节审慎评估,确保重大事项提级审核执行有效。四是强化投价报告管理,提高投价报告质量。
再次,提出规范公开发表言论和客户服务活动管控,强化舆情风险管理。一是实施全面管理,确保业务活动管控有效。二是强化责任担当,规范员工公开发表言论。三是重视舆情管理,自觉维护公司和行业声誉。
最后,要求完善人员绩效考核和内部问责制度,促进行业发展行稳致远。一是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确保有效激励约束。二是加强人员管理,严肃追责问责。
“各证券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结合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检视、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业务质量和合规水平。”《通报》强调。
券商研报已经历多轮规范
近年来,针对券商研报内容存在的问题,监管已进行了多方关注。
2020年5月22日,中证协宣布,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规则从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共40条,《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共30条。两份规则的修改共计33处,主要围绕七大方向,具体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
2020年9月1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2020第5期)。其中,文件指出,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热点,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辖区证券公司应当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