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我国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统治下,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在封建制度下,政治腐败现象也是非常严重的,特别是在宋朝时期,贪腐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腐败行为不仅会对宋朝的统治产生极大的威胁,而且还会威胁到宋朝皇权的统治。
为了遏制官场上官员腐败现象的蔓延和发展,宋朝统治者在总结历代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特别是在加强对官员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首先,宋代统治者继承并发展了中国古代封建政治制度中优良传统和有益经验,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来加强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治理。
其次,宋代统治者也积极学习借鉴历代封建王朝的治理经验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在宋朝时期,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且还通过加强对官员的教育和管理来实现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治理。
最后,宋朝统治者还通过积极开展对官员的考核制度来实现对官员的监督管理,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目标,宋朝统治者在考核官员中不仅将其个人品德作为重要依据,还将其个人政绩作为重要依据。
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约束官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激发官员工作的积极性。总之,宋朝统治者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治理。
宋朝官员贪腐行为概述及分类
宋朝官员贪腐行为的制度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官吏贪污受贿的防范、惩治和相关处罚,并以此来维护官吏清廉的形象,从而达到净化官场风气和廉政建设的目的。
具体而言,宋朝对官吏贪腐行为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预防官员贪腐方面,宋朝的皇帝对于官员们贪腐行为的防范和治理是相当重视的。例如,宋朝皇帝为了防止官员们“不奉法度”,就在《宋刑统》中规定:
“诸职事官等有贪赃不举者,各以赃罪除之”。
并且为了进一步强化这一规定,宋朝还特意在《宋刑统》中增加了对“监临官”的处罚:
“监临官若有贪贿不举者,并依监临所管监军、判官等官例,减其所管军、判官等官一等。若监临、判官辈又犯者,并依律论。”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宋朝皇帝为了有效预防官员们贪腐行为的发生,对于官员们贪腐行为的惩罚力度是非常大的,并且规定也是相当明确的。
其次,在惩治官员贪腐行为方面,宋朝皇帝为了惩治官吏们贪腐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也是相当严厉的。
例如,宋朝皇帝为了惩罚官员们贪腐行为的恶劣影响,就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处罚措施:
“凡诸监临等官有贪赃不举者,减其所管军、判官等官一等;又若监临等官又犯者,并依律论。”
可见,宋朝皇帝为了惩治官员们贪腐行为所采取的措施是相当严厉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官员们形成了极大地震慑作用。
最后,在监督官员们贪腐行为方面,宋朝皇帝为了防止官员们“不奉法度”,就制定了详细而具体的监督措施。
例如,宋朝皇帝为了加强对官员们贪腐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就专门制定了《审刑院法》等法律法规。
并且宋朝皇帝为了监督和管理官员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情况,就专门设置了“检校官”等官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凡官吏贪贿为罪者,以其赃罚之”。
可见在宋朝皇帝看来,对于官吏们贪污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治措施是非常到位的。
而且宋朝皇帝为了防止官员们贪腐行为发生时缺乏监督和管理手段时出现“监临等官”贪污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时出现“无人监察”的局面,就专门制定了《监临等官法》来对官吏们贪污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由此可见,宋朝皇帝为了有效监督和管理官员们贪腐行为,就专门制定了详细的《监临等官法》,并且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宋朝官员们贪腐行为的预防、惩治和相关处罚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到位,是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
而且宋朝皇帝为了防止官员们贪腐行为出现“无人监察”的局面,就专门设置了“检校官”等官职来对官员们贪污受贿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以此来进一步巩固宋朝皇权的统治。
由此可见,宋朝皇帝为了有效预防官员们贪腐行为的发生,就制定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对官员们贪腐行为进行规制,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宋朝官员贪污腐败的原因分析
宋朝时期,封建官僚体制与国家制度都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并且呈现出了高度集权的特点,这是由封建制度下君权、相权以及皇权相互制衡所决定的。
宋朝时期,其统治者虽然不能随意的更改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官员贪腐行为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对于宋朝官员贪腐行为的防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监察制度。监察制度作为封建时代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一部分,其发展到宋朝时期,已经得到了空前完善。
宋朝时期,针对官员贪腐行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官员的贪腐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如针对官员贪污受贿行为,《宋刑统》中规定:
“诸犯赃重者,并依赃减等以重罪处断”;“诸犯赃不减等者,并依赃轻以重罪论”;“诸犯赃不减等者,并依赃重以重罪处断”。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宋朝时期已经将官员贪腐行为的法律规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第二,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在封建时代,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统治者们都会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来提高官员们为官的积极性。
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也是如此,宋朝时期就规定了官员贪污腐败行为最高可达十年的监禁。
同时为了防止官员们贪腐行为过于严重而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宋朝政府还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官员们能够遵守相应规定。
例如对于贪污腐败行为较为严重的官员会被处以极刑或者被剥夺官职;如果官员们能够保证其行为不会对自身造成不利影响时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赦免。
第三,建立监察官员的选任制度。为了保证监察官员的素质和能力,宋朝时期还建立了一套官员选任制度,其中包括察举、考课、任用、赏罚等多个方面。
其中察举是指朝廷选拔人才的一种方式,对于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场的人而言,如果能够考取功名,那么其就可以获得升迁。
考课制度是指对于朝廷任命的官员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以此来确定其是否适合担任一定职位,如果官员不能胜任或者在考察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则会被免去官职。
任用制度是指对于一些不适合担任相应职位的官员,朝廷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将其免职或者是降官等。
赏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些敢于大胆弹劾官员的人,朝廷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那些敢于弹劾官员的人,朝廷也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宋朝政府在官员管理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其官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都有了明显提高。
宋朝防范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制度建设
宋朝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防止官员的贪腐行为,在这其中,尤其是对官吏的选任制度、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
1.官员的选任制度。宋朝在选拔官吏上采用科举考试和吏部铨选相结合的办法。官员的选任实行“三年一试”制,即每三年由吏部进行一次考试,然后根据考试成绩来决定官员能否升迁。此外,对于不合格的官员也可以通过“改选”来实现“连选”。
在科举考试中,除了录取比例较大以外,还可以通过“加考”、“制举”等办法来实现对进士出身官员的任用。宋代通过科举考试和吏部铨选结合的办法来选拔官吏,可以说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时期。
2.监察制度。宋朝对官员任用实行“台谏合一”的办法,并在监察上有一系列制度建设。北宋时期,在地方设立转运司和提点刑狱两个部门,这两个部门是北宋时期最重要的地方行政机构,而在这两个部门中又以监察官地位最高。
朝廷在地方上也设置了若干监察官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提点刑狱二司,此外还设有提举常平司、提举清河司、提举江州太平观等机构。
宋代采取了多种监察制度来防范官员贪腐行为:一是在中央设台谏官;二是在地方设通判(副长官);三是在军事要地设置监军。
台谏官和监军一般都由朝廷直接任命,与地方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另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监察官吏的法规,如《唐六典·刑部》《宋刑统》和《宋会要·职官》等。
3.奖惩制度。宋朝在奖惩制度上也有很严格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三项:一是赏罚并重,二是重赏重罚,三是惩后不惩。
所谓“赏罚并重”,就是在对官员进行奖赏时,不仅要考虑到对其进行奖励的官员本身的功过,同时还要考虑到他所处的职位和当时的时代背景。此外,对那些受到奖励的官员要进行赏赐,以示嘉奖。
如果当时社会的环境比较安定,那么就应该以“轻刑”为主;如果当时社会环境比较动乱,那么就应该以“重刑”为主。
对宋朝贪腐官员的制度治理的评价
宋朝统治者在整饬吏治的过程中,针对贪官问题所采取的制度措施,是非常有成效的。北宋前期,贪官污吏猖獗,民怨沸腾。
为了遏制贪官的滋生蔓延,宋太祖赵匡胤在宋初即开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官员的监督管理,将官员腐败行为纳入法律制度规范,并对各级官吏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宋太宗时,又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贪腐的法律制度。
宋真宗时,在《大诰》《大诰二》的基础上制定了《宋刑统》,更进一步完善了惩治贪腐官员的法律法规。
宋人王曾瑜在《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研究》一书中指出: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发展和演变中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统治者对官员贪腐行为进行了制度治理,虽然这些制度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这些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在实践中无法实现预期效果。宋代官员腐败问题依然严重。
一方面是宋朝对贪官惩治力度不够。《宋史·刑法志》记载:
“诸贪官污吏置官贪赃至一两以上者皆处死刑”;“自今有不肯受赃者皆为诬告”;“奸盗官物及冒滥有司者皆斩”;“各加赏赐或贬官”等。
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贪官的产生,但是由于官员腐败问题涉及范围广、利益多、牵扯面大、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给了贪官更多的机会。
另一方面是宋朝官吏的选拔任用机制有一定缺陷。宋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整个官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笔者观点
宋朝对贪腐官员的制度治理,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从皇帝到官员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宋朝政府治理贪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政府官员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积极勤政为国的典型人物。如范仲淹、包拯、欧阳修、王安石等。同时,宋朝官员贪腐也呈泛滥之势。
这些贪腐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使得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对宋朝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情况,宋朝政府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制定出一系列治理贪腐的法律法规,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参考文献
1、《宋史·列传第六十七·贪渎》(卷四百七十一),清·吴梅村撰。
2、《宋史·卷一百三十四·列传第三十》(卷三十四),清·刘克庄撰。
3、《宋史》(卷二百八十四),清·王鸣盛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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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史》(卷三百一十四),清·王鸣盛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