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这么评价朱元璋,“既求圣人理想,又行屠夫手段”。
朱元璋之所以得到这样的一个评价,其实是与他严厉的惩治贪官污吏有关。据统计,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时间里,先后发起6次大规模肃贪,杀掉贪官污吏达15万人之多,被流放以及抓入大牢的人数更多。而且,在对付贪官污吏之时,朱元璋可以说是使用了各种严刑酷法, 望甚至是开创和发明了很多刑罚,以此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那么,朱元璋到底动用了哪些严刑酷法呢?
目前民间传说中,朱元璋参与制定或发明的各种刑罚“剥皮实草”、挑筋、铲头、刷洗、钩背等等,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这些刑罚由于太过血腥和残酷,所以在这里只对这些酷刑的名字进行记述,对于如何具体行刑就不再具体展开了。但是,这些刑罚虽然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是否是真实的呢?大概还有待考证,因为这些酷刑很多都是记载于各种野史传奇之中,比如所谓的“剥皮实草”,在元末明初俞本编写的《明兴野记》和明代文学家沈德符撰写的《万历野获》众有记录;所谓的“铲头”,则在明朝“江南四大才子”之一祝枝山所写的《野记》出现过。
当然,这些严刑酷法虽然在历史上是否存在,是否是朱元璋发明或参与制定的,还有待考证。但是,朱元璋时代对于贪官实施惩戒之时绝对不会手软,而且也有两大极为残酷的刑罚,一个是凌迟,另一个则是“株连九族”。关于凌迟处死这项刑法,朱元璋时代曾多次使用。不过,关于所谓的“株连九族”似乎在朱元璋时代并没有真正使用。比如,明初的“胡惟庸案”,虽然受到牵连者达到3万余人,但牵涉时间长达十年之久。但是,胡惟庸家族并没有遭到彻底诛杀,至少其家中的女眷将会被“刀下留情”,但是无法避免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本着“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所以,如果遇到所谓“满门抄斩”这类的刑罚,只是将这个家族中年满16岁以上的男性全部斩杀。不过相较于《唐律》,《大明律》已经非常严苛,而且屠戮的范围也已经扩大化了。
《大明律》已经非常严苛,那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发布的《大诰》则将更为严酷的刑罚进行了公开。除了之前提到的“族诛”和“凌迟”之外,还增加了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断趾等酷刑。而且对于各种刑罚适用于那种罪名也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除了各种大逆不道的罪名之外,“卖富差贫者”也将被处以“诛族”的酷刑;贪赃纳贿的人,就会被凌迟处死;盗卖仓粮者,就可能被处以“墨面文身”或“挑筋去膝盖”……
除了对贪官污吏实施严刑酷法之外,朱元璋还在精神上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惩戒。因为在朱元璋看来,这些所谓的士大夫阶层,都是饱读诗书之人,只有让他们颜面扫地,才会真正起到惩戒的作用。所以,在对一些贪官污吏实施了刑罚之后,还将他们留在原来的衙门,继续办差,或者带上刑具进行示众。在《大诰》之中就明确记载,“盗卖仓粮者,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驿丞科敛驿夫,断趾枷令驿前”。
朱元璋虽然对贪官污吏毫不留情,而且采用的是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但是对于平民百姓又法外开恩,并没有滥杀无辜,所以又得到了百姓的拥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