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都城
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中,其中难以避免地出现了无数争端和难题,若想合理解决这些事情的同时又做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便成了重中之重,而法官自然也在这种需求下产生。最早在黄帝时期,我国就已经有了诸如皋陶的法官记载,从其因公正而闻名这一特点也可以看出,对法官而言,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做到不偏颇、不倾向才是首要的。
而通过《商君书·定分》中"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的记载,也可以看出,法官这一定义是在社会中越发普及的。发展到了宋朝之后,对法官已经有了相当完善与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宋朝的司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忘我"与"求生"被纳入宋朝法官所需要尽到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当中
亲自断案以做到胸有成竹
与其他职务不同,法官是一类可以对普通平民进行审判的特殊职务,并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保护,因此,他的社会地位较高且拥有较大的权力。另外,在法官进行判决时,部分人为了使其偏向己方以逃脱惩罚或争取利益,很大可能会采用如贿赂、拉拢、讨好等的恶劣行为。受这种风气影响,法官的地位在无形之中被再度抬高,难以避免地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改变。
宋代法官
而如果法官本人沉浸在这种虚假的阿谀奉承中并且享受特权的话,便会对其在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就是判决案件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然后导致出现不愿亲自办理案件、懒得亲自审判等情况的出现,进而使冤案错案多发,引起民愤。尤其是在阶层固化、贫富相差巨大的古代社会,这一现象必定更加严重。若是政府对此没有一定的制约措施,便是在助长这种不正风气。
宋朝则深刻吸收了这一教训,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甚至是盛行,皇帝专门下诏:御史台推勘公事,其当推御史并须当面推勘,不得垂帘,只委所司取状。几年过后再次下诏:凡中臣以下皆亲临鞠狱。
这一系列措施的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官亲近群众、了解民意并主动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等相关信息,换句话说,让法官暂时忘记他与普通平民之间的身份隔阂。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真正掌握案件的详细资料,并在案件判决时做到胸有成竹。
案件审理
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知道,法官在对犯人进行某种罪名的审判时,不能将其他罪也归于他的身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体现出了宋朝时的人文关怀精神。而在审判过程中,也需要许多机构相配合来进行,收集证据、诉讼、对比法律条文等步骤缺一不可,法官则是根据前面的信息来做出最合乎情理的判决。这种完善的制度使每一宗案件的判决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也对法官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正如周琳曾经评价道:狱司推举,法司检断,各有各司,所以防奸也。
而之所以会制定出这样的制度和措施,则是因为需要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自古以来,以理服人便是人际交往中的一大标准,法官在对案件的判决中也应当是如此。如果法官不能掌握充分的证据和运用合理的推断来完成本职工作,不仅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引发社会混乱,还会使大众平民丧失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心,从而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动摇其统治根基也是有可能的。
犯人
对法官的选择也有一定的要求
人总有私心,对与自己相识的、有亲近关系的会多出几分偏颇来,法官自然也不例外。这是人的本性所致,也与中国自古以来的家庭观念有重要关系。但与其他职位不同,法官所要做的本来就是在人与人之间出现争端时来维护公平,出现私心这种事情是绝对不能被容许的。
考虑到这点,宋朝政府便开创出了回避制度:"诸鞠狱官与被陷鞠人有五福内亲,即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除开对人的回避,宋朝政甚至规定"日进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这一制度的完善程度可见一斑。另外,宋朝政府对法官的管理也相当严格。法官本身便需要对本职工作做到尽心尽力,不擅离职守,而为了保证他们精力充足。
《宋会要·刑法》中曾规定:应任刑狱官,不许兼他职及容本州权暂差委,庶几心不两周,事得其情。同时,法官们的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严格限制,他们走亲访友成为奢侈,不准参加众多娱乐活动,连身体素质也需要得到加强,以延长他们的任职期限和增加工作活力。
法官审犯人
总的来说,宋朝政府推出的这一系列不管是对法官本身还是对判决过程的严格规定,都是为了使法官忘记自己的私人身份以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判决当中,从而提升案件的公平性,并且使平民从无情的法律中体会到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当时的具体环境造就了宋朝政府对法官的管理制度
继承并发展了以前的许多有益思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经典书籍中,就已经出现了大量有关民众的论述,如《尚书》中的"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又如孟子的"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都是在强调民众的重要性。
而作为最广大平民基本保障的法律,自然便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极大重视,人们普遍希望它能够做到真正的公平,对判决人——法官,也就有了更严格的要求。而宋朝之前的唐朝,由于思想开放,普通民众的地位再度提高了不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再上一层楼。在这种思潮影响下,宋朝政府便开始着力于对法官的严格管理以保障司法公平。
宋代衙役
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实际需要
每一桩冤假错案的发生,其背后就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崩溃和支离破碎。当这些冤假错案积累的数量过多后,便会造成社会混乱并影响秩序的正常运行,阻碍经济发展不说,国家政权也会遭到打击。因此,为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司法判决上做到对公平公正便是一个很好的预防措施。鉴于唐朝灭亡的先例,宋朝自开国以来便十分忌惮权臣的出现,它也因此将权力进行多方面的拆分,司法机关便是如此。上下相维,内外相制,所以防闲考核者,纤细委曲,无所不至也……然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虽然这一措施的主观目的并非是为了保证司法公平,但却使判案过程变得严格和完善了不少,从而在客观角度上推进了司法公平。
宋朝政府对法官的严格管理所造成的影响是深远的
有力维护了当时宋朝的社会发展
宋朝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而随着经济的越发繁荣,有关人们的利益问题也会越多,社会矛盾也会增加,如果不能及时公正地将它们全部处理,便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固根基。然而,纵观宋朝历史,虽然其中也发生了如方腊起义、王小波起义的农民起义事件,但却始终没有对宋朝的统治造成较大的影响,宋朝随着时代变化而专门做出应对的制度在其中必定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皇帝大赦天下
对后世的司法管理提供了一定经验
在宋朝政府所制定的所有措施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其想要突出的重点——公平公正。然而,公平却与以人情著名的中国古代社会相悖,宗族关系、道德伦理、血缘身份等都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需要面对和证实的问题。
如果政府不能从法律层面对这些情况做出严格的规定,便会使法官本人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而宋朝却开创性地将这类因素考虑得十分周到,很好地维护了法官的自身利益,如包拯虽然将其侄子"大义灭亲",但正是因为这种对公平的追求精神,才使其仕途坦荡,获得了来自民间和官方的一致敬佩。这也为后世司法机关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蓝本,所造成的影响十分深远。
总结
随着一个社会越发达,它各方面的管理也需要相应地跟上其发展脚步,做到全方面地完善管理才能够保证不同阶层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其长久存在和继续繁荣。而宋朝政府虽然处于古代,但其思想却将这方面的事情考虑到较为周到与完善,除了与人本身的实际需要之外,还与其本身处于一个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环境有关。可以说,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会产生相应的规章制度。
参考资料:
1、《略论宋代法官行为责任制》
2、《略论宋代法官审判活动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