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朝统一六国之后,便统一并实行了郡县制,郡是朝廷以下最高的行政机构,郡下设县或者道,道以下设乡或者里等基层行政机构。
郡县制是完全不同于分封制的管理制度,分封制会导致诸侯实力增强时渐渐脱离中央的管理,春秋时期各国之间的兼并以及战争把周天子的权力降低到了极点。
郡县制则避免了诸侯脱离中央掌控的问题,使各地行政机构直接接受皇帝的管辖。
而县作为政府管理地方的基本单位,县令的工作职责则会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发展。唐代把郡县制改为州县制,并明确了县令的职责范围,县令是唐代乃至于所有朝代中,都是国家制度的重要构成和治理国家的重要基石。
1.历代县令都劳苦功高
周代的县令被称为“县正”,主要执掌一个县的政令和赏罚事宜。唐代杜佑的《通典·职官》中记载:“县邑之长曰宰,曰尹,曰公,曰大夫。”春秋时代的各诸侯国面积较小,县正直直接由君主任免。
秦代和汉代的郡县制完全一样,政府按照人口的多少任命县的执政长官,人口多的地区执政长官为县令,人口少的地区执政长官为县长。
范晔在《后汉书》中这样解释县令的职责:“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
可见秦汉时期的县令职责已经比较明确和全面了,从治理到审判再到恤民政策都需要县令或者县长来亲自负责。到了晋代,县令的作用更加重要了。晋制中规定:“不经宰县,不得入为台郎”。只有当过县令或者县长的经历后,才能进入中央任知尚书令或者御史。
宋代及此后的明、清两代把县令统称为“知县事”,不再任命正式的地方官员,所有县的长官都由中央派遣,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知县在职权上比县令多了监管地方军事的职责。
自郡县制实行以后,虽然各代的县在区域划分、长官品级、长官职责内容上有一些变化,但在统管地方政务这一项职责上是固定不变的。地方政务的实施和执行是离不开县令的辛勤工作的。
2.唐代县令的职责繁重且具体
唐代之前的书籍虽然对县、县令、县长有一些记载,但大多是在官职品级和县域划分上作了介绍,在县令的具体职责上即便有些记载也都是一笔带过。唐代的县制在前朝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完备的发展。
《唐六典》记载:“皆掌导扬风化,抚字黎氓,敦四民之业。”并且关注农业的发展,百姓是否能够安居乐业,审讯案件,了解百姓的疾苦。
在人口管理方面,县令需知道本县的壮丁、残疾、老年人口状况,贫富人口的数量,百姓的收入情况等等,以便征调兵役和徭役。
唐代县令把辖区内的百姓按照资产的多寡分为九个等级并记录在案,各户在缴纳资产税时需按照自己等级的高低交纳对应的税钱,这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每三年都需要重新登记一次。
虽然编辑籍账、管理交通和地方仓库有专门的官员“僚佐”负责,但县令却有着统管的职责,其中“籍账”就包括户籍和账务两类,每三年造籍以后都需要把籍账上报给州和尚书省。
这是及时调节各户因人口增减和土地分配的关系。在赋役征发方面,县令征发役丁需按照“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的原则,同时,县令在处理诉讼案件的时候,必须做到公平公正、按照律法审判。
唐代县令的工作内容是相当繁重的,从户籍到民生,从土地分配到税务缴纳和赋役,从案件审理到籍账管理,从教育教化到政令实施,都需要面面俱到。作为封建时代的社会基层干部,县令的职责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古人所说的一样:“郡县治,则天下安”。
县令是维持盛唐社会的重要保障
1.县令的考核和任免是极为严格的
正是因为县令对于地方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皇帝和尚书省对于县令的任免是非常重视的。负责选任县令的礼部官员如果渎职也会受到严重的处罚,《旧唐书》中记载:开元年间,卢从愿、李朝隐二人在担任礼部侍郎,两人选任的的二百多位县令中有多人不合格,二人也因此被贬为刺史。
在武则天时期为了选拔县令特地设立“县令举”的科试,该科试除了考察儒家经典外,还会考察考生对于朝廷政令、国家法律制度的熟悉程度,应试者必须能对朝廷的施政方针和具体实施过程中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才能通过考试。
除了在选任时候的考察之外,每年一度的常考和不定期的巡考,《通典》中记载唐代官员“凡居官,以年为考”。
每年的年末,各县县令需要真实记录自己一年里的功过得失,再由州级官员当众宣读县令们的自我评价,并给出政绩评语。其中,户口人数的增多或者减少、农业生产情况的好坏是县令考核的重要指标。
唐代县令在考核制度以及纠察制度上已经相当完善了,不但在选任制度上多种方式并行,还要求举荐人对被举荐人负责。并在县令任期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考核,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县令的不作为和贪污腐败现象。
2.问责制度严厉,僚佐连带处罚
对于政务错失朝廷采用“一人犯错,众人连坐”的措施,县令作为主要被问责对象,相关僚佐作为连带处罚对象。比如在均田制实行的时候,如果没有做到“应授田未授,应收田未收”,县令和里正都会受到处罚。在户籍编制过程中出现漏户或者错误等问题,县令和负责籍账的僚佐也会被连带处罚。
《唐律疏议》中规定官员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受贿或者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以盗罪论处。如果脏物的价值超过三十匹绢,贪污官员会被处以绞刑。
唐代法律还规定,县令一旦上任后,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管辖的县境,也不能在非休沐的时候接待宾客、举行宴会。县令必须对辖区负责,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县令的职责。
唐代朝廷常常颁布诏令训诫县令,时常有如《劝奖县令诏》、《诫县令敕》、《县令箴》等诏令被颁布。这些诏令相当于县令们的思想教育文件,敦促他们重视农业生产,关注民生民意,教化百姓安居乐业。
唐代的县令问责制度、严厉的贪污处罚制度和官员训诫措施虽然给县令施加了很大的执政压力,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县令的贪污现象,为良好的县治提供了条件基础。
唐朝的县令太难,职责繁重,了工作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是国家政策落实和政务实施的基层管理者。虽然县令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底层工具,也是君王控制国家的基层权力机构。
但是不可否认,县令对于基层的治理有着巨大的贡献,如果说皇帝和朝廷中枢是一个国家的心脏和大脑,那么县制和县令则是一个国家的四肢,是忠实实施中央命令的基础。
唐代的繁盛离不开基层县令的治理,县制在唐代得到完备的发展。《唐六典》对县令职责的明确规定,为其后的朝代治理国家提供了参照对象。其中严厉的问责方式和考察方式是完善官员制度,减少官员懒政、贪污现象的优秀政策。
参考资料:
1、《通典·职官》
2、《唐六典》
3、《旧唐书》
4、《唐律疏议》